量教务〔2005〕18号
一、考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5-15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入座,并将学生证或身份证置于课桌左上角备查。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并按旷考论处。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退场。考试中途一般不准离开考场。
二、考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及试卷上规定允许带入的物品,考试中不准互相借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借用者,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监考教师代为借还。
三、除必要的文具及试卷上允许带入的物品以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
四、考生如发现试卷印刷、装订等方面的问题,可举手报告监考教师,由监考教师负责处理。考生不准询问试题内容或与解题有关的问题。
五、考生在试卷(包括答题纸、草稿纸)上必须写上姓名、学号、班级等。答题一律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书写要工整。
六、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将做好的答卷翻放在桌面,或放在其他试卷下面。考试完毕,考生应将试卷按顺序理好,正面朝里对折后,放在座位桌上,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教师收卷(草稿纸统一发给并收回)清点无误后方准离开考场。
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安排,尊重监考教师的工作。如有扰乱考场秩序和顶撞监考教师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八、考生必须认真、独立完成考试。考试中,如发现违纪舞弊者,监考教师有权没收其试卷,责令其立即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参加全国、全省统考舞弊者,从严从重处分。
九、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考场规则》(量院教发[2002]23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