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院〔2005〕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学生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处分和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等困难学生资助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七条 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4年,最高修读年限为6年。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持《中国计量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生应当在规定的两周时间内凭学生证和有效缴费凭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应作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或不合格)。
考试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和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考核成绩可采用二级制、五级制或百分制记分。
第十五条 学期课程(集中性实践环节课程除外),考试或考查不合格者,均可参加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安排的补考,不参加此次补考视为放弃。详见《中国计量学院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患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疗保健中心证明,体军部批准,可改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成绩即为体育课成绩。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实行资格审核制度。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前对学生参加考核的资格进行审查。凡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二)实验、实习时数缺课达三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合格的;
(三)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
(四)抄袭他人作业或实习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的;
(六)未注册。
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写明原因,经开课二级学院(部)签署意见后在考核前通知学生及所在二级学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填写《中国计量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一式三份,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还须由校医疗保健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任课教师备案后方可缓考(补考除外)。缓考随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无故不参加缓考或缓考不及格者须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者旷考,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补考。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按照《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处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六章 学业审核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学业进行学期审核与分阶段审核:学生每学期(毕业班除外)至少应获得12学分(不包括重修学分);学满两年至少应获得60学分,学满三年至少应获得90学分。
第二十二条 对学业审核不合格者作以下处理:第一次出现不合格时向学生提出警诫;第二次出现不合格时向学生提出退学警诫;第三次出现不合格时必须予以退学。以上处理按《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处理决定书送达程序》进行送达。
第二十三条 在学满三年的学业阶段审核中,已获学分少于110学分者,必须在规定的两周时间内办理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在规定的两周时间内不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学籍,应予以退学。
第二十四条 对自己学业完成情况不满意的学生可以按学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二十五条 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的班级,并须按规定每年缴纳专业注册费和学分学费。
第七章 辅 修
第二十六条 辅修制是指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培养计划学习任务的基础上,修读本校其他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其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进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管理按照《中国计量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 免修、自修与重修
第二十九条 有免修要求并先修课程成绩良好以上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开课二级学院(部)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该课程规定的实验量,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或修读的课程与上课时间冲突的学生,可以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自修某门课程的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后可以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获准自修的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参加实验(设计)并参加统一考核。
第三十一条 思想政治理论必修课、体育课、军事训练及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自修。
第三十二条 必修课程补考不合格或放弃补考须重修。选修课程补考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重修具体程序办法详见《中国计量学院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具体按《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需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 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经转入院(校)同意,并经浙江省高教主管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必须同时经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本人申请休学的;
(二)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修养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的;
(三)学生因某种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要求其休学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中国计量学院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不计入最高修读年限内。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相关费用。已交休学学期(年)的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退还。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二)休学学生患病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费用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暂不迁出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低一年级没有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课程考试。
第十一章 退 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退学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高修读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两周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的退学,对学生不是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退学程序:
(一)申请退学者,由本人填写《中国计量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家长同意,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汇总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应予退学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填写《中国计量学院学生退学处理表》,并附有关材料同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退学决定书按《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处理决定书送达程序》进行送达。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须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原则上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因学习原因被退学的学生如在两年内重新参加高考,并被我校录取,学校承认其原所修得的课程成绩与学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有异议的,在学校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和办法详见《中国计量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提前毕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两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三个月至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重做)一次,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之日填写。
第五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含)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和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国计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量院教〔2003〕116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