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院办〔2005〕32号
为了加强校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国计量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校内采购、储存、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放射性物品八大类。
第三条 我校危险化学品实行在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学校、二级学院(部、所、中心)两级管理。设备处负责归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放;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二级学院(部、所、中心)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等安全管理,由本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指定专人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由各二级学院(部、所、中心)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在不突破各种危险化学品维持总量的前提下,提出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计划,报设备处立项审批后,按学校规定程序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工作应严格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许可制度规定办理,采购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办事,不准超量购买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储存、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二级学院(部、所、中心),必须制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师生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 柜 ) 中;危险品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降温、消除静电、环境保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第八条 每一个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危险化学品,不同品种应分别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库内贮存。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贮存设双人双锁专门管理。
第十条 用料单位领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悉所领物品的性能,所领数量不得超过一周的耗用量,领料单必须经所在单位安全责任领导亲笔签字。
第十一条 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化学危险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十二条 保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化学危险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员必须由经公安消防、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并获得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严禁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四条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还必须持有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从事操作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严禁将实验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和地下管道,严禁室外存放,必须专人回收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