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5

中国计量学院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日期:2006-09-21     阅读:
量院办〔2005〕4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预算和科研计划管理等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科技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技项目经费、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和学校科技项目经费。纵向科技项目经费是指由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由我校主持或参加的实际到校科技项目经费;横向科技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和我校签定横向科技合同在我校科技处登记立项的横向科技项目实际到校经费;学校科技项目经费是指学校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经费和纵向科技项目的校配套经费等。
 
第二章  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条 纵向科技项目研究经费的开支范围为:
    (一)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和运输、安装费;样品、样机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
    (二)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所必需的材料、燃料、水、电、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等。
    (三)设计试验费,指项目研究、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四)科研业务费,指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差旅费、交通费;图书购置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资助著作出版费;符合规定的电话费、通信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分析测试费、仪器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国际学术交流费、学术会议费、研究生论文答辩费、学生实习费、上机费;科技合同登记及代理费、专利申请费、维持费等。
    (五)项目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返聘人员工资、临时工工资(参照人事处的标准);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科研津贴;项目所需聘请的校外专家费用;其他科研必需的辅助人员报酬等。
    (六)按学校科研政策提取的各种费用。
    (七)成果鉴定费,指项目验收、鉴定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合同规定开支。
    (八)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与项目无关的开支一律不得报销。
    第四条 横向科技项目研究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所有对外合作项目经费到校后一律由校计划财务处开具收据,如需开发票,按到款额的5%代收营业税。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同意免征营业税的,免税部分代收1.0%,用于合同免税代理费、登记费及印花税等,其余部分代收5%营业税。
    (二)横向项目经费可以开支中介费,中介费按合同约定办理,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三)咨询服务、设计等非财政拨款的项目经费也可以参照横向项目执行。
    (四)项目合同有明确的开支范围和比例的按合同执行;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纵向项目研究经费的开支范围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以列支一定的业务招待费。
    (五)学校鼓励项目组用项目经费购买教学科研设备,但需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
    第五条 学校科技项目研究经费开支范围为:
    (一)校立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设备费、材料费、资料费、印刷费、学术交流费。交通费和差旅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二)科技项目配套经费中主要用于补充项目的设备费。材料费、资料费、印刷费、学术交流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费用支出不得超过20%(人文类不超过40%)。
 
第三章  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统一由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和监督。科技项目经费应全额纳入学校帐户核算和管理,经费到校后,由计划财务处向科技处开具科研经费“到帐通知单”,科技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和项目合同书及“到帐通知单”,开具“项目建帐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凭科技处返回的“到帐通知单”和“项目建帐通知单”到计划财务处开具收据或发票,并办理建本入帐手续,分项列帐,按项编号,专款专用。
    第七条 纵向科技项目学校管理费为到校经费的5%,横向科技项目学校管理费为到校经费的4%,学校科技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和人员费。
    第八条 项目组人员费可以在经费建本入帐时按学校规定提取,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包括外聘人员、研究生)的劳务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纵向科技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校经费的15%,横向科技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校经费的20%。
    第九条 水电、仪器设备、实验室等资源占用费,由科技项目所在二级学院根据管理需要决定,报科技处备案,在建本入帐时提取,最多不超过到校经费的5%。
    第十条 纵向科技项目立项部门对管理费和人员费的提取有明确特殊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所有费用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根据科技项目立项合同,项目经费需拨付合作单位时,学校按外拨经费的1%收取管理费,拨付额不得超过到校项目总经费的50%。外拨经费计入所在部门当年科研到款,但不享受学校纵向科技经费的相关配套政策。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主管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原拨款部门审核,上交剩余的科技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结束后必须及时结题。纵向科技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结题报告,填写财务决算表,并经计划财务处、审计部门审核后报有关部门。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由委托单位出具验收证明,报科技处备案。科技项目结题后的节余经费,学校提取2%的科技发展经费后,可作为项目组后续项目的预研经费,可从后续项目预研费中提取40%的人员费作为对项目组的奖励,其余经费开支范围仍按原经费开支范围执行。
    对项目已经完成,但没有办理结题手续的,学校可以暂停其经费使用直至其办理完结题手续。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借款和报销均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科技项目经费的报销应持经办人、验收证明人签字的有效发票,并随带项目经费本到计划财务处办理。
 
第四章  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及时向校科技处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编制项目研究经费决算,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表一:         纵向科技项目经费分配比例简表
项目分类名称
校管理费
院资源
占用费
人员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973、863、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重大招标项目
5%
不超过5%,由各二级学院根据管理需要决定,报科技处备案。
不超过15%
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科基金项目
5%
省部级重点以上科技项目
5%
省部级及其它科技项目
5%
 
 
附表二: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分配比例简表
项目分类名称
校管理费
院资源
占用费
人员费
中介费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
4%
不超过5%,由各二级学院根据管理需要决定,报科技处备案。
不超过20%
 不超过5%
实验室对外服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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