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5

中国计量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06-09-21     阅读:
量院〔2005〕79号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扩大其知识面,增强其适应社会的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学校开设辅修专业。为加强对辅修专业的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开设条件和形式
    第一条  开设辅修专业必须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完整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具有能讲授该专业教学计划中70%以上课程的教师;具备保证教学质量所必需的基本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
    第二条  申请开设辅修专业,由二级学院经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报告,其中要阐明开设该辅修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提交有关教学文件。
    第三条  教务处初审同意后,报请分管教学校长批准。
    第四条  有关二级学院(部)应及时做好辅修学生的教学安排工作。辅修学生15人(含)以上者,根据条件可单独开班授课,其教学安排均采用晚上、双休日或假期。辅修学生不足15人,可采用插班听课方式组织教学。
第五条       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总学时控制在360学时(20学分)左右。
 
申请条件和办法
    第六条  凡全日制本科学生,并符合辅修专业的招生条件,即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七条  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由其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向主办二级学院(部)领取并填写《中国计量学院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推荐,由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部)批准后,方能取得辅修资格。
    第八条  学生被批准辅修后,到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部)办理报到。辅修专业学生名册的副本由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部)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应从第二学年第二学期开始,申请和报到手续应在前一学期的后半学期办理完毕。
 
教 学 管 理
    第十条  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部)全面负责辅修专业的教学过程管理,包括课程安排、教师选派、考试安排、学生管理等,并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对辅修专业教学目标的管理及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教学过程存在明显问题,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辅修专业,向二级学院提出停止开设的建议。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及格即取得学分并归入学生学业档案;若考试不及格,可参加补考或重修。
    第十三条  若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必修课程有重复,其主修课程成绩可作为辅修课成绩而申请免修并自然获得学分。辅修课程与任选课程有重复,由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准予相互认可。因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课程重复而免修的学分不得超过辅修专业总学分的25%。
第十四条  辅修课程于该学期结束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进程的学时数,应立即进行考核。
 
学 籍 管 理
    第十五条  学生获得辅修资格后,如需更改辅修专业,必须先办理中途退修原辅修专业的手续,然后重新办理申请选读辅修专业手续,经批准后,重新交费,办理注册、报到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若欲中途退修辅修专业,可向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消其辅修资格,但所交费用一律不予退还。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部)应及时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
    第十七条  未取得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者,不能获得该辅修专业的辅修证书,但辅修已获得课程学分,可计入任选课学分。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辅修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辅修结束后应及时将学生成绩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并报教务处。
 
证 书 发 放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即为合格,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收    费
    第二十条  辅修专业的收费标准、管理与使用等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量院教[2002]16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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