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5

中国计量学院选修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日期:2006-09-21     阅读:
量院〔2005〕80号
 
    为加强选修课的教学与管理,不断提高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修课的分类与设置
    (一)我校选修课分校设选修课和院设选修课两大模块。校设选修课由教务处根据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学校教学改革方针,结合学校自身的特色和优势,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和建设;院设选修课由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需要和院自身的特色和优势进行规划和建设。
    (二)我校目前校设选修课包括素质类课程、任选课课程和特色课程三个模块。培养计划外的校际选修课,纳入校选课的选课范围。
    二、新增选修课的申报与审核
    (一)新增校设选修课的开设实行申报制度。申请开设校设选修课的教师可向所在二级学院领取并填写《中国计量学院校设选修课程开设申报表》,并附所设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简介。经教师所在二级学院对开课教师的简况和开课条件等情况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试讲,请有关专家评定)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公布结果。
    (二)凡校设选修课原则上每一年开设一次。学生需求量大、教学效果好的课程亦可每学期开设,必要时还可增加开班数。
    (三)如果连续两次经学生对该课程教学质量测评较差的课程,将停开一年,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开课。
    (四)新增校设选修课的开课申报与审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有关二级学院于每学期的第8至第12周将申请材料报送教务处。
    院设选修课的开课申报与审核办法,由各二级学院自行拟定。
    三、选修课教学的安排与组织
    (一)选修课的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和授课,以身作则,教书育人,保质保量地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教学任务。
    (二) 校设选修课教学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第2周至第14周。院设选修课根据学时数安排起止周。因特殊原因需调课的,必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课。
    (三)各二级学院应在开课学期开学后2周内完成教学任务落实,并将已落实的教学任务打印出来,由二级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签字确认后,送交教务处备案。
    (四)校设选修课教学班一般以160人左右为宜,最多不超过270人。校设选修课选修人数少于30人的一般不开班,外语类、艺术类中的个别特殊课程20人以上(含20人)也可酌情开班。院设选修课原则上应有20人以上选修方可开班,个别小专业可适当放宽,但选修人数应达到专业学生数的二分之一。
    四、选修课的选课程序与修读学分
    (一)关于选课
    1、学生必须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少的选修学分。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的学分基础上,可以再选修其他课程。
    2、学生可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教务处“现代教务管理系统”公布的开课目录和选修课课程简介进行自主选课。学生从大一第一学期起即可修读校设选修课程。
    3、学生应从本人实际出发,在保证学好必修课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选修课程,对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二)选课时间与程序
    1、教务处在每学期第14周通知各二级学院开始选课,并在网上公布下一学期所有选修课课目及课程简介、教师介绍,同时开放学生选课系统。 选课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
    2、教务处在第16周将选课情况汇总后通知开课二级学院,如有因课程停开而需要改选的学生,应在第17周内完成改选。
    3、选修课学生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须变动者,应在开学第一周内到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教务处视情况作适当调整。
    4、开学后第2周,教学班编定,正式开课后,学生一律不得申请退选、改选、增选。教学班名单由任课教师自行在“现代教务管理系统”上下载。
    (三)关于选修课修读学分
    1、学生在规定的时间选定课程后,按时听课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他必修的教学环节,经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1)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修读的;
    (2)虽按规定办理了选课手续,但累计缺课达三分之一的。
    五、选修课考核与成绩管理
    (一)选修课期末考核安排在该课程教学计划中的最后一周进行。考核方式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考核方式的课程,属校设选修课的,任课教师应提前三周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批准后方可实施;属院设选修课的,任课教师必须事先征得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选修课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输入成绩并打印。选修课成绩单一式二份,任课教师须在成绩单上亲笔签名,送教师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
    六、选修课教学质量考评
    所有选修课都应进行教学质量的考评,具体考评办法按“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选修课管理暂行规定》(量院教[2002]16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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