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5

中国计量学院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06-09-21     阅读:
量院〔2005〕81号
 
    为了规范课程补考、重修的管理,根据《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考、重修的对象
    (一)当学期课程考试不合格者、缓考者,可以参加下一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补考。学生应按时参加补考。如果不参加当次补考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
    (二)修读必修课程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申请重修:
    1、补考或缓考不及格者;
    2、旷考者;
    3、因缺课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三)考试作弊者,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参加毕业前的重修。
    (四)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申请重新修读或者选修其他课程。
    二、补考、重修的方式
    (一)根据课程情况由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共同组织完成补考工作。
    1、全校性的公共基础课、全校性的选修课补考由教务处集中组织安排补考的时间和地点;开课二级学院负责安排监考教师、出试卷和批阅试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学生。
    2、学科基础课、专业课、院设选修课、实验课等其他课程由开课二级学院按照考试要求组织安排,一般在开学后二周内完成。
    3、体育课由体军部在开学后二周内组织安排补考。
    (二)学生可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根据重修时间安排选择自己重修的课程。重修的方式有两种:
    1、跟班重修。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跟班听课,并参加期末考试。如重修时间与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无法听课时,学生可以申请自修理论课程,在完成了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后可参加期末考试。  
    2、组班重修。凡报名参加重修学生数达30人以上的课程,由相关二级学院组织重修班。重修班的任课教师应按规定的授课时数安排教学内容,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三)集中性实践环节课程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可随下一年级或由相关二级学院在适当时间安排重修。
    (四)无论何种原因申请缓考的学生,均可参加下一学期初的补考,成绩按正常成绩登录,成绩不合格者,须重修。
    三、补考、重修时间安排
    (一)当学期的课程补考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二)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大学物理、法律基础等公共基础课的重修时间一般安排在次学期第3至第15周。
    (三)其他课程的重修一般安排在下一学年进行。
    (四)毕业学期不合格课程在毕业前补考,补考不合格作结业处理。
    (五)结业学生返校补考的课程安排在离校后三个月至一年之内进行。
    四、课程重修的办理程序
    (一)由开课二级学院会同教务处,在教务网上发布通知。
    (二)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根据课程的开课情况负责报名工作。
    1、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大学物理、大学英语等公共基础课程重修报名时间为开课当学期第一周。
    2、其余课程的重修报名均为每学期第八周,学生根据下学期课程安排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报名。
    (三)缴费。学生以班为单位持所在二级学院提供的《中国计量学院课程学分学费缴费单》(三联)到学校计财处缴费。
    (四)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已缴费的重修学生名单送开课二级学院。
    (五)开课二级学院根据全校报名人数确定重修方式(组班重修或跟班重修),同时落实教学任务、安排课表,并通过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书面张贴方式通知学生。
    (六)开课二级学院安排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单由开课二级学院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各一份。
    五、补考、重修课程的考核和成绩管理
    (一)参加补考的学生(除缓考学生外)考核及格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补考成绩只计卷面成绩,采用二级制计分,即及格或不及格。成绩单由开课二级学院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各一份,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登录成绩。
    (二)申请重修的学生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单由开课二级学院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各一份。跟班重修的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送教务处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各一份。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登录成绩。
    (四)重修考试与期末正常考试冲突时,必须参加正常考试,重修考试另行安排。
    六、重修学分学费的收缴
    重修学分学费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课程学分数与75元/学分的标准核定。参加重修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班级为单位持所在二级学院审核、盖章的《中国计量学院课程学分学费缴费单》到学校计财处缴费,计财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重修名单实行监督。过期不缴费者,其所选重修课程作为自动退选处理。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课程重修管理暂行规定》(量院教[2002]16号)、《中国计量学院课程重修管理补充规定》(量院教〔2003〕62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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