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5

中国计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日期:2006-09-21     阅读:
量院〔2005〕1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教学纪律,加强常规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避免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在出现教学事故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及教学管理人员因违反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在其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及相关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两类:
    A.教学类
    B.教学管理类
    第四条  教学事故视情节及后果的不同,分为3个级别: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较大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事故级别,原则上按《中国计量学院教学事故及等级界定表》(见附件1)执行。
    第六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事故发生或发现后及时(不超过24小时)直接向教务处报告,或向当事人所在二级学院(部)并通过二级学院(部)向教务处报告,填写“中国计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接报后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人,并在《教学事故认定书》(见附件2)上做好书面记录,附事故当事人撰写的情况说明。
    第七条  当事人为教学单位人员的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受理,经核实后于3天内认定事故等级,提出处理意见,其中,Ⅱ、Ⅲ级教学事故由各教学单位直接认定处理后,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Ⅰ级教学事故由各教学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复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当事人为非教学单位人员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受理,核实后于3天内认定事故等级,提出处理意见,其中,Ⅱ、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直接认定处理后,报人事处备案;Ⅰ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和人事处协商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八条  教学事故,均应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凡不属于个人责任的,由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对发生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适当形式和范围的批评,扣发其500元津贴。
    第十条  对发生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视事故性质及本人认识情况,给予本单位内通报批评或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其800元津贴。
    第十一条  对发生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视事故性质及本人认识情况,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相应行政处分。被全校通报批评的教学事故责任人,扣发其1200元津贴;被行政处分的教学事故责任人,按照学校的相关文件精神扣发津贴。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受理小组,由学校纪监审和工会部门人员组成,纪监审主任任小组组长。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与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受理小组提出申诉,由教学事故申诉受理小组组织复议,并写出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将作为当事人年终考核、工资津贴调整、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的有效依据。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不得故意隐瞒或不按规定处理,否则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等其它各级各类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全校教职员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计量学院教学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量院办〔2004〕2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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