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5

中国计量学院课程建设评估方案

日期:2006-09-21     阅读:
量院〔2005〕124号
 
    课程建设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建设之一,是实现培养计划、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为加强我校的课程建设工作,推进教学改革,为学校对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科学管理提供依据,并为遴选校级、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做好准备,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高教〔2003〕130号)精神,在《中国计量学院课程建设评估方案(试行)》(量院教〔2002〕109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目的
    课程评估是为课程建设提供一个目标和自检自查的尺度。开展课程评估,可以客观、全面地了解课程建设的现状和课程教学质量,正确把握已经取得的成绩和实际存在的问题,找准影响课程建设和教学质量的主要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目的。
    二、评估原则
    (一)全面评估与重点评估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对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评估,又要突出重点,突出对人才培养起重要作用的要素评估。
    (二)坚持共性评估与特色评估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对一般课程所共有的课程要素进行评估,又要注重课程特点与特色。
    (三)注重整体优化的原则。在对单门课程进行建设与评估时,必须注重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课程自身体系的建设必须以专业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为前提。
    (四)坚持课程自评与学校评估认定相结合的原则。在课程评估方式上,重视课程自评环节(包括课程组组织的自评和各教学单位组织的自评),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课程建设的积极性。
    (五)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本方案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可靠性与可比性。评估方案分为综合评估与特色评估两部分,采用百分制记分,其中综合评估占90%,特色评估占10%。
    三、评估对象
    本方案的评估对象为全校所有校重点课程、校级精品课程及各教学单位推荐参评的其它课程。
    四、评估指标与标准
    (一)评估指标体系
    整个指标体系由3个一级指标、8个二级指标、23个观测点和特色项目构成,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
    (二)评估指标等级标准
    在评估指标体系中,每个评估项目有A、B、C、D、E五个评估等级,各项目的等级标准见附件2,表中给出了A级标准和C级标准,介于A级、C级之间为B级,无任何建设内容为E级,有建设内容但达不到C级为D级。
    (三)评估结果与标准
    1、评价结果V=Aa+Bb+Cc+Dd+Ee,其中A、B、C、D、E为每项的权值,分别为1,0.8,0.6,0.3,0;a为A级状态分值和,b为B级状态分值和,c为C级状态分值和,d为D级状态分值和,e为E级状态分值和,a+b+c+d+e=100。
    2、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标准如下:
    优秀:总分≥85,且A≥16,C≤2,D=0,E=0,特色鲜明;
    良好:总分≥75,且A+B≥16, D+E≤2,有特色项目;
    合格:总分≥60,且D+E≤4。
    3、特色项目为指标体系中未包含或已包含但优势特别明显的有关教学或教学管理方面的改革。特色项目状态分值共10分,占总评分的10%。
    4、部分课程可能与某些评价标准无关,其a+b+c+d+e=k,故其最后评价结果为V×100/k。
    五、评估的组织实施
    (一)课程建设评估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在11-12月份之间。评估材料原则上为当年10月31日以前近三年的数据(教学成果奖和省级教改项目可提供近4年数据)。
    (二)教务处组织专家(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成立课程建设评估小组,对建设期满的校重点课、自愿参评的其它课程进行评估。
    (三)立项为校精品课程的课程2年后复查。
    六、评估结果的利用
    (一)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课程(包括校重点课程和推荐参评的其它课程),将立项为校精品课程。
    (二)拟申报的省精品课程原则上在校精品课程中产生。
    (三)校重点建设课程的评估结果为“良好”时视为结题验收通过。
    (四)推荐参评的课程,评估结果为“良好”时,可补列为校重点建设课程,学校将追加建设经费。
    (五)推荐参评的课程,评估结果为“合格”时,可补列为在建校重点建设课程,学校将追加建设经费,1年后进行验收。
    (六)评估不合格的校重点建设课程将限其在半年内整改。若仍不能达到建设标准,将酌情在所属教学单位下年度的教学经费划拨中扣除所投入建设经费。
    (七)对于复评不合格的校级精品课程,要求所属教学单位组织整改,整改期为半年。若仍不能达到建设标准,将取消其“校级精品课程”称号,并酌情在所属教学单位下年度的教学经费划拨中扣除所投入建设经费。
    (八)评估结果将体现在对所在教学单位的教学评估及教师工作业绩的考核中。
    七、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国计量学院课程建设评估方案(试行)》(量院教[2002]109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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