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院〔2005〕128号
根据《中国计量学院教学科研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量院〔2005〕127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业绩点核算公式
本年度教学工作业绩点=本年度累计当量学时数/100。
注:当量学时的计算办法原则上参照《中国计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量院教〔2002〕125号)执行。
二、专业建设业绩点
专业类别 |
省重点专业 |
新建专业 |
一般专业 |
业绩点 |
2.8 |
2 |
1.6 |
(一)专业建设业绩点按两年考核周期平均分配,第二年的业绩点以验收通过为准(含中期评估验收)。
(二)新建专业指毕业生未满3届的专业。
(三)以上业绩点由专业建设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在专业建设组成员间分配,原则上50%为负责人所有,50%为建设组其他人员所有。
三、课程建设业绩点
课程类别 |
国家级精品课程 |
省级精品公共基础课程 |
省级精品专业课程 |
校精品课程 |
校重点建设课程 |
公共基础 |
专业 |
业绩点 |
8 |
3 |
2.4 |
2 |
1.6 |
1.6 |
(一)课程建设业绩点按两年考核周期平均分配,第二年的业绩点以验收通过为准。
(二)国家级精品课程、省级精品公共基础课程、省级精品专业课程、校精品课程、校重点建设课程的业绩点由课程建设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在课程建设组成员间分配,原则上50%为负责人所有,50%为建设组其他人员所有。
(三)同时为校精品和省级精品等不同类别的课程,业绩点核算就高不就低。
四、教材建设业绩点
教材类别 |
国家级(重点)教材 |
省重点教材 |
校重点建设教材 |
业绩点 |
2 |
1 |
0.4 |
(一)教材建设业绩点按出版时间记入编著者当年的业绩点。
(二)业绩点由主编根据贡献大小在编著者间分配。
(三)符合上述条件,与其它单位共同出版的教材(本校为非主编单位),其业绩点按上述分值乘以权重系数(副主编0.4,参编0.2)计算。
五、教改项目业绩点
项目类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厅局级 |
校 级 |
业绩点 |
4.8 |
1.6 |
0.8 |
0.2 |
类别说明 |
1.国家哲社规划
2.教育部各类 |
1.省新世纪教改
2.省哲社规划
3.中国高教学会规划 |
1.省教育规划
2.省高教学会
3.省社科联 |
1.校级教研课题
2.校级专项建设 |
(一)50%的业绩点在结题验收通过年度核算,其余50%的业绩点在立项书规定完成时间内的其他年度平均分配。
(二)学校为第二参加单位的项目,其权重按上述相应分值×0.8计算业绩点。
(三)重点项目的权重按上述相应分值×1.2计算业绩点。
(四)业绩点由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在项目全体成员间分配。
(五)教改项目负责人可申请按科研考核办法计算业绩点,但不能重复计算。
六、教改项目获奖业绩点
奖项
类别 |
国家
一等奖 |
国家
二等奖 |
省部
一等奖 |
省部
二等奖 |
省部三等奖
厅局一等奖 |
厅局
二等奖 |
厅局
三等奖 |
校级
一等奖 |
业绩点 |
160 |
80 |
42 |
21 |
7 |
3.5 |
1.4 |
0.2 |
(一)获奖业绩点记入获奖者当年的业绩点(以证书日期为准)。
(二)业绩点由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在项目全体成员间分配。
(三)与其它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据其获奖级别及排名计算业绩点,具体比例参照科研获奖成果分配系数执行。
七、实验室建设业绩点(单独立项验收)
建设规格 |
国家级实验室 |
省级教学示范实验中心、省级实验室 |
校重点基础实验中心、校重点实验室 |
校普通实验室 |
业绩点 |
4 |
2 |
0.8 |
0.4 |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通过时,一次性核算业绩点。
(二)实验室建设业绩点由项目建设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在实验室建设组成员间分配。原则上50%为负责人所有,50%为建设组其他人员所有。
八、学科竞赛指导业绩点
竞赛类别 |
电子、数模、机械设计、“挑战杯”类竞赛 |
其余竞赛 |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特、
一等 |
省二等 |
省三等 |
国家级 |
省特、
一等 |
省二等 |
省三等 |
业绩点 |
2 |
0.8 |
0.5 |
0.3 |
1.4 |
0.8 |
0.3 |
0.2 |
(一)此项业绩点计入指导小组当年的业绩点,省级获奖若无等级,一律按省三等奖计业绩点。
(二)此项业绩点可由指导小组根据贡献大小在成员间协商分配。
九、指导本科生公开发表论文及申请专利业绩点
论文等级 |
SCI |
EI(ISTP) |
一级 |
核心 |
一般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业绩点 |
0.8 |
0.6 |
0.4 |
0.15 |
0.1 |
0.8 |
0.2 |
指导本科生公开发表论文或申请专利业绩点计入教师当年的业绩点。学生须为第一作者,教师为第二作者,作者单位均为中国计量学院。
十、青年教师导师工作业绩点
每年指导一位青年教师计0.3个业绩点,经考核合格计入导师当年的业绩点。
十二、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参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