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院〔2005〕74号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计量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4〕227号)和《关于调整2000年普通高等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0]2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科学生学费收费(学分制收费和学年制收费)管理办法。
一、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一)学费按专业注册学费和选课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
(二)选课学分学费按学分计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计算。若第一专业的注册学费已收取,则同期的第二专业(含辅修)注册学费不另收取。
(三)收费方式采取预收制,即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当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个学生的专业注册学费和选课学分学费的总额。如超过预收学费额的,不足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未到预收额的,其剩余部分结转下一学年,冲减预收学费。
(四)本科学生最低学分按160学分计。学校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超出此标准的某些专业,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五)学生重新选课修读课程学分或在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外加修、跨专业修读课程学分的,均计收学分学费。
(六)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注册费与原专业不一致,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注册费收取;第二学期发生的,按转入、转出专业的标准,分别各收取一半专业注册费。
(七)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少收一年专业注册费;提前一学期修满学分毕业的,减半收取当学年专业注册费。学生延长学习年限毕业的,按实际学期收取专业注册费。
(八)退学、开除、转学、出国等学生,如在学年第一学期一个月内发生的,全额退还当年专业注册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一半;第二学期一个月内发生的,退还当年专业注册费的一半,超过一个月的,不予退还。
(九)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学分数多退少补。
(十)在每学期开学并确定学生最终所选修的课程学分后,即作为学分学费的收取依据,收费后,不予退费。
(十一)学生凭有效缴费凭证和学生证报到注册,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十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和参加考试,并按学校规定予以相应的学籍处理。
(十三)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应缴清所有学费,未办理注册手续的,视同未完成学业,不予毕业。
(十四)本办法从2004级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实行。
二、学年制收费管理办法
(一)学年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
(二)学生在第一学期开学时一次足额交清全学年学费。
(三)学生凭有效缴费凭证和学生证报到注册,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和参加考试,并按学校规定予以相应的学籍处理。
(五)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应缴清所有学费,未办理注册手续的,视同未完成学业,不予毕业。
(六)学生因病、事、违纪、学习困难等原因退学而要求退还已交学费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退学的,凭收据可全额退还已交的当学年学费,否则只能退还已交当学年学费的50%;
2、学生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退学的,凭收据可退还已交当学年学费的50%,否则不予退还。
3 、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发文之日起十天内办完离校手续,否则,不再办理退费手续。
(七)本办法适合2003级以前(含2003级)全日制本科学生。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