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院〔2005〕3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退[1994]85号)及其他有关退休文件规定,为了做好退休工作,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退休年龄
(一)按国家规定,我校教职工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均应当退休。
(二)由于学校事业的发展,教师队伍规模扩大,高级职称人数占教师总数比例不高,故对在教师岗位上工作的正高及女副高级职称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由所在单位提出,经本人同意,组织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需延长退休年龄者,应在国家规定的到龄前3个月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2份,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学校审定,一般每次审批延长退休时间为1年。原则上副高级职称女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可至60周岁。正高延长退休年龄不超过62周岁,确因学科建设和纵向科研工作需要继续延长的,学校将从严审批,最长不超过65周岁。
(三)教授享受的学术假均应在正常退休时间内完成。
二、办理退休程序
(一)人事处每年初理出各类到龄人员名单,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后,通知所在单位做好工作安排。
(二)学校每年分二批办理退休手续。3月至8月底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于10月份办理退休手续,11月起执行退休待遇;9月至第二年2月底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于第二年3月份办理退休手续,4月起执行退休待遇。
(三)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到达批准延长退休年龄当月,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因故需提前终止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先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同意,可随时办理。
(四)达到办理退休手续的月份,由人事处将《退休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发给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交本人填写,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随同3张照片一并交人事处。
(五)各级组织要充分重视并及时做好到达退休年龄教职工的思想工作,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移交工作关系,组织欢送会。
(六)人事处发给退休人员退休证。
(七)退休人员的人事关系转至离退休工作办公室管理。
三、退休人员的待遇,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未尽事宜及国家有新政策规定,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