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5

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日期:2006-10-23     阅读:

量院〔20057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确保高等学校完成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计量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批评或者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纪、违法事件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二)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第八条 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原则上以一年为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可以按期解除察看;察看期间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或结业前发生违纪行为,达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自受处分之日起至学生毕业或结业离校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有反对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逮捕,而又免于起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者,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下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及以上或多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比照偷窃行为处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人致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持械打人者,比照第二款从重处分;

    (四)结伙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打架斗殴,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六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 视听、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没收一切传播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从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未造成损害后果,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损害后果或被公安消防部门处罚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者诈骗的规定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系统瘫痪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发生性侵犯或有调戏、侮辱他人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公寓内进行烧煮食物、焚烧废纸杂物、熄灯后点蜡烛者,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者,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不听劝阻,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从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酗酒滋事者,参照相关条款处分。

    第二十四条 作伪证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请假离校连续未超过一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一周(含一周)以上二周以下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二周(含二周)以上者,按《中国计量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处理。

    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29学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到30-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统考的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考试结束时间已到,有意拖延不交卷,经催促仍继续拖延时间者;

    (二)交卷以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影响考场纪律者;

    (三)属于考场轻微违纪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组织(纳入学籍管理)的各类课程统考的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开考后,仍故意在座位上下留有书包、书籍、笔记本、纸条等非考试用具者;

    (二)考试时,互相传递纸条或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三)交卷以后,有意在考场逗留,给他人提示或者扔纸条者;

    (四)趁收卷时进行作弊或者协助作弊者;

    (五)属于考场违纪或者作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统考的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预先约定,合伙作弊者;

    (二)经阅卷教师认定,答卷雷同的座位相邻者;

    (三)不听从监考教师的批评、处理,纠缠、谩骂监考教师者;

    (四)参加考试不交卷又谎称已交卷者;

    (五)属于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统考的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

    (三)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四)因考试与成绩问题对教师进行威胁或进行贿赂者;

    (五)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情节恶劣者。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统考的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成绩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者;

    (二)在省级以上统考中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三)预先约定,组织作弊者;

    (四)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买卖试题、获知考试内容或答案参加考试者。

    第三十一条 对非学校组织的其他各类考试,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可参照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原则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三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经学生处和相关部门(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经教务处;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经保卫处)复核,会签同意备案,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发处理决定后,二级学院行政代学校拟文、公布;

    (二)凡跨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处;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处)查清事实,相关二级学院党政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处理决定建议,由学生处和相关部门复核会签同意,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发处理决定后,学生处代学校拟文、公布;

    (三)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相关二级学院查清事实、二级学院党政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处理建议,经学生处和相关部门(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经教务处;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经保卫处)复核会签同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校长签发处理决定后,学生处代学校拟文、公布,并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二级学院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两种处分,在学校处分前,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视情况,参照《中国计量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中的听证程序,安排听证会,允许学生到会申辩;

    (五)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受处分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三份,受处分学生本人的一份按《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处理决定书送达程序》送达,一份送交受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存入受处分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二级学院在收到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校规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材料必须用钢笔书写,所需材料必须齐全,材料包括:本人检讨、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以及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自处理决定宣布之日起15日之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可适当延缓办理,但最长不超过40天。逾期不办的,由所在二级学院为其代办手续,将户口关系迁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处分学生拒绝在送达通知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的,以学校公布之日算起),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接到受处分学生书面申诉书起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向受处分学生作出答复。对受处分学生的申诉,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按照《中国计量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处理。

    受处分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91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量院学发〔2003121号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其他规定若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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