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5

中国计量学院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日期:2006-09-21     阅读:
量院党办〔2005〕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机关效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导致学校、集体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学校依照本办法追究效能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法定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三)效能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院两级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服务职能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效能告诫;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等制度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办事不公道的;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五)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学校、集体财物被盗、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延误服务对象办事时限或给其造成损失的;
    (七)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八)对师生员工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影响学校形象的;
    (九)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的;
    (十)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索要或收受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接受宴请或参加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十一)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
    (十二)不遵守上班作息时间或不遵守会议纪律的;
    (十三)违反机关公文、公章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四)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者改变收费标准的;
    (十五)违反本部门服务承诺书和其他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和责任的确定
 
    第六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批评教育;
    (二)口头效能告诫;
    (三)通报批评;
    (四)书面效能告诫。
    第七条  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扣发岗位津贴800元,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到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内每月扣发岗位津贴400元,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部门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该部门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八条  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挠机关效能责任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条  学校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小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有无事实依据,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
    投诉小组接到投诉、举报,按《中国计量学院机关效能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效能责任,由学校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小组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对给予批评教育、口头效能告诫的,由投诉小组会同组织部、人事处处理决定;对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的,由投诉小组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提出建议,提交学校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应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给予书面效能告诫的,应将效能告诫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并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期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学校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由学校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
    给予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员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投诉小组或者学校提出书面申辩。投诉小组或学校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所在部门,抄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审计室商校组织部、人事处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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