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院党办〔2005〕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效能是指学校机关工作人员在实行学校目标管理中所显示的能力和所获得的管理效率、效果、效益的综合反映。机关效能投诉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对有损机关效能的行为进行的投诉。
第三条 学校在校监察审计室设立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投诉小组),负责受理学校机关效能的投诉。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投诉小组履行受理、协调和处理机关效能投诉的职能,并向全校公布投诉电话、投诉网址、投诉地点。
第五条 投诉小组在办理机关效能投诉中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部门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说明;要求被投诉部门和个人及相关部门和个人协助、配合调查处理;
(二)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纠正违反机关效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根据《中国计量学院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违反机关效能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进行调查处理,对效能责任追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对给予批评教育、口头效能告诫的,由投诉小组会同组织部、人事处处理决定;对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的,由投诉小组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提出建议,提交学校处理决定。
第三章 投 诉
第六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形式进行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提倡实名投诉。提倡投诉人署真实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投诉实行一事一诉的原则,同一部门的事项可数事并诉。
第十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说明:
(一)被投诉对象的名称(姓名);
(二)投诉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其他便于投诉小组查证处理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 受 理
第十一条 投诉的受理范围为《中国计量学院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
(一)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等制度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办事不公道的;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五)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学校、集体财物被盗、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延误服务对象办事时限或给其造成损失的;
(七)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八)对师生员工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影响学校形象的;
(九)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的;
(十)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索要或收受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接受宴请或参加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十一)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
(十二)不遵守上班作息时间或不遵守会议纪律的;
(十三)违反机关公文、公章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四)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者改变收费标准的;
(十五)违反本部门服务承诺书和其他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下列投诉形式和事项,投诉小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已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二)不涉及机关效能问题的一般民事纠纷。
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后,投诉人有权自愿申请撤回投诉。
第五章 办 理
第十四条 投诉小组接到投诉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部门。如是复杂投诉,在7个工作日内未能办结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7天,但必须向投诉人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投诉小组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投诉件的受理、登记、办理、反馈、回复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处理。
第十六条 投诉小组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
(一)严禁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或将投诉材料的内容透露给被投诉人;
(二)需要将投诉人的投诉材料转交被投诉部门落实、解决的,应摘要转出,不得将投诉件原件照转;不得泄露投诉人的真实姓名、部门等情况。
第十七条 被投诉部门和个人对投诉小组办理的投诉事项拒不配合或弄虚作假、拖延推诿的,投诉小组可视情况提请学校研究,给予部门领导及个人实行机关效能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被投诉的机关工作人员,经查属实的,按《中国计量学院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视责任轻重和大小,由学校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小组或学校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被投诉部门因同一事项被多次投诉的,给予通报批评,责成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