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5

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办法

日期:2006-10-23     阅读:

量院〔200570

     为帮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而无力解决在校期间学习费用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学费减免: 

    (一)具有中国计量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且入学已满一学年;

    (二)上一学年内未受纪律处分;

    (三)上一学年内德、智、体综合测评量化班级排名在75%以内;

    (四)积极申请勤工助学;

    (五)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且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六)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可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条  学费减免等级、比例

    (一)一等减免金额为每学年每生应交学费的100%,二等减免金额为每学年每生应交学费的50%

    (二)学费减免各等级不规定具体比例,但减免学费总额控制在应收学费总额的2%以内。

    第三条  学费减免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凡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在每年5月份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在班主任主持下,班委会提出意见,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核;

    (三)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费减免的审批工作,经审核的减免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汇总,并由计财处负责核发;

    (四)申请减免学费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的经济情况,学校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弄虚作假或生活不俭朴,有吸烟、酗酒等行为的,除责令其补交所减免的全部学费外,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七条  原《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办法》(量院学 [2002]3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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