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计财〔2005〕2号
为了确保学校会计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进一步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内经费本使用规定
(一)校内经费本是校计划财务处实施定额预算管理的一种书面凭证,证明报销人的定额经费。任何校内经费本都必须有经费余额和经费项目编码。
(二)开立校内经费本凭领导签署的拨款通知书(纵向课题、横向课题凭校科技处签发的到款通知书),到校计划财务处预算管理岗办理。校内经费本一般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国家财政拨款,基本满足学校的事业发展和教学业务活动需要;另一类是少量的预算外资金,满足学校各部门为执行公务或业务交流的需要;还有一类是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三)使用任何经费都必须携带校内经费本。办理报销手续时必须填写校内转帐凭证。校内转帐凭证必须填写经费编码、日期、用途、大小写金额,并由经费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对填写错误的校内转帐凭证,必须注明作废字样,一律不得撕毁。
(四)校内经费本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办理报销时财务留存,三联经费负责人备查。
(五)校内经费本要经常核对。
二、原始凭证(发票、收据)的规范要求
(一)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校计划财务处,送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自然年度。根据学校的实际状况,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送交校计划财务处的时间最长为第二年的第一季度,过期一律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一律不得涂改。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误,填写金额错误,大小写不符的,必须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三)发票、收据应具有税务监制章或财政监制章、发票代码、号码、加盖出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发票必须填写完整、真实、购货单位一律不得填写个人姓名,购物名称必须填写详细,不得笼统填写办公用品、材料、元器件等。购物品种较多,发票无法一一写明的,必须附加盖公章的购物小票或清单。
(四)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它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有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写凭证单位姓名、经办人签章。
三、日常报销的规范要求
(一)任何经费的报销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固定的验收人)以及财务审批人在原始凭证背面签字,设备购置按《中国计量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报支。
(二)财务负责人办理报销手续,必须由上一级财务负责人签字;专项经费、科研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严禁报销经办人和财务审批人为同一人。各二级学院分管科研的院长有权对本学院所有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坚持财务“一支笔”管理体制。各项经费报销必须有指定的财务审批人,审批人若变动时,必须及时更改,提交校计划财务处备案。
(四)办理报销业务一律要携带校内经费本。
(五)会计人员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不得接收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六)本规定由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