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5

中国计量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6-10-23     阅读:

量院〔200558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教学仪器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等招标工作,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校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项目招标工作组组织实施。

    学校招标工作分别设立基建、修缮与后勤物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教学设备、图书教材与弱电系统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各招标领导小组下设若干招标工作组,招标工作组成员一般为5人及以上单数(不含纪监审室人员),项目主管部门的成员不得超过1/3。项目招标工作组应建立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参加评标工作。专家库成员由招标工作组集体研究决定。

    (一)基建、修缮与后勤物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成员

由纪监审室、计财处负责人以及有关项目招标工作组组长组成,分管基建、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

    2、下设四个项目招标工作组

    1)基建(含弱电施工)工程招标工作组

由基建处、计财处负责人、项目使用(管理)部门和专家代表组成(专家不得少于1/3),纪监审室派人参加,基建处负责人任组长。如遇到配套工程招标,须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以下同)。

    2)科技大厦(含弱电施工)工程招标工作组

    由科技大厦筹建办、基建处、计财处负责人,项目使用(管理)部门和专家代表组成(专家不得少于1/3),纪监审室派人参加,科技大厦筹建办负责人任组长。

    3)修缮、办公物资招标工作组

    由后勤产业管理处、计财处负责人,项目使用(管理)部门和专家代表组成(专家不得少于1/3),纪监审室派人参加,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人任组长。

    4)后勤公司物资采购(含经营场地承包)招标工作组

    由后勤服务公司、后勤产业管理处、计财处负责人,项目使用(管理)部门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纪监审室派人参加,后勤服务公司负责人任组长。

    (二)教学设备、图书教材及弱电系统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成员

由纪监审室、计财处负责人以及有关项目招标工作组组长组成,组长由分管教学、设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2、下设三个项目招标工作组

    1)教学设备(包括弱电配套设备)招标工作组

    由设备管理处、计财处、现代教育中心负责人,项目使用(管理)部门和专家代表组成(专家不得少于1/3),纪监审室派人参加,设备管理处负责人任组长。

    2)弱电设计招标工作组

    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计财处负责人,项目使用(管理)部门和专家代表组成(专家不得少于1/3),纪监审室派人参加,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人任组长。

    3)图书教材招标工作组

由图书馆、计财处负责人,项目使用部门和专家代表组成(专家不得少于1/3),纪监审室派人参加,图书馆负责人任组长。

    (三)招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审定项目招标实施细则。

    2、对每年相关项目的立项、经费、预算进行审查。

    3、听取招标工作组年度工作汇报,审定20万元以上(含20万)项目和重要项目的招标工作方案。

    4、协调处理项目招标工作组需要提交讨论的问题。

    (四)项目招标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1、受理项目使用部门提出的项目招标申请并进行初审。

    2、负责进行市场调查,搞好预算,必要时编制标底。

    3、加强工作组间沟通,做好配套项目招标工作。

    4、负责实施具体招标议标工作。

    5、办理与中标人的签约手续及合同的履行事宜。

    6、负责招标工作文件资料的建档归档工作。

    7、制定项目招标实施细则。

    8、项目招标工作组的日常工作由项目招标主管部门负责。

    二、招标范围

    (一)凡属本办法规定之内应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使用(管理)部门必须通过相应的项目招标工作组进行招标,纪监审室对招投标活动的全程进行监督。

    (二)招标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议标的方式进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要实行公开招标:

    1、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购买总价值在5万元(单件价格2万元)以上的各种设备,包括教学仪器、计算机软件及行政办公设备、体育器材等。

    2、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工程监理等。

    3、工程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各种维修装饰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室外工程、教室实验室改造、公用建筑设施改造、园林绿化、设备安装等修缮工程。

    4、各类5万元以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年租金在5万元以上的经营场地承包,5万元以上的资料印刷。

    (四)因各种原因不能实行公开招标的须经该项目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1、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各类仪器设备、维修工程、基建工程、园林绿化、物资采购等项目,各项目招标工作组应组织项目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代表集体论证,经该项目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

    2、对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但全年连续发生同类业务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招标工作组组长所在部门列出目录,经该项目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视情另定。

    32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在内至少两个人一起决策,并签署意见送计财处备案。

    (五)超过50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或“省采供办”有要求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依照浙江省杭州市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三、招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项目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先履行立项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申请招标。招标工作由项目招标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使用部门一般应提前40天提出项目书面申请和经费预算方案,报项目招标主管部门。

    2、项目招标主管部门在对使用部门提出的项目申请经过初审基础上,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审核。

    (二)项目招标主管部门受理招标,研究拟定招标方案(2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招标方案须经领导小组审定),负责通过校园网、报刊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信息发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周,对金额较大或重要项目应适当延长发布时间,以保证招标信息畅通。邀请招标必须三家以上,议标须有两家以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格、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应注明“投标书以书面密封(加盖公章)形式送达或寄送,否则投标无效”。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考察小组[考察小组须两人(含)以上,一般应有主管(使用)部门的人员参加,必要时纪监审室人员应参加考察],对投标单位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和实地考察。

    (三)项目招标主管部门为投标书受理单位,有关部门不得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有关信息,同时做好标底保密工作。投标书收齐后由项目招标工作组在规定时间内集体开标,开标由项目招标工作组组长主持,在纪监审室的监督下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当众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做好记录存档工作。

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应适当延迟开标日期或重新招标。对因施工技术的专业性及采购设备的特殊性等原因,经延迟开标日期或重新招标后投标单位仍不足三家的招标项目,项目招标主管部门要在招标情况登记表中附上情况说明。

数额较大或比较重要的项目,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书的同时,须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四)项目招标工作组组长负责评标工作。评标会议期间,其组员不得离开现场,并关闭通讯工具,需要询标的,由评标组当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洽谈。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最优方案及一个备用方案。

    (五)项目招标工作组完成评标后,项目工作组组长所在部门负责填写评标登记表,参加评标各成员和纪监审室监督员联合签字确认,招标工作组集体决标,确定中标单位,对20万元以上项目或重要项目由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参加决标。

    (六)项目招标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将结果通知中标单位,应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在30日内,按照招标结果与其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得有实质性区别。

    (七)项目招标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招投标工作记录薄”,真实客观地记录每次招标全过程(包括招标的具体操作步骤、实地考察情况以及项目评决标过程中的不同讨论意见等内容)。

    四、招标原则及要求

    (一)招标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择优定标的原则;每项招标一般应有三家投标单位参加竞争;招标前要对投标者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和必要的实地考察。

    (二)评标应以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理和售后服务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公布评标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凡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对建设工程中配套设施、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等项目,原则上招标项目能合并则合并,实行项目联合招标,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同一类项目应由一个招标工作组负责招标工作,不得多头进行招标。对由那个招标工作组负责招标有争议的项目,由计财处商纪监审室决定。

    (四)严格招标工作纪律。各级领导干部主管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物资设备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部属回避竞标;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本办法规定的招标项目,严禁不经招标而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在招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项目招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单位废旧物资设备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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