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院办〔2005〕27号
为了加强学校校园绿化管理,维护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优化育人环境,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规范的校园绿化包括:
(一)学校建设完成的绿化工程 (树木、花木、草坪、绿地等);
(二)学校添置、移植的树木、盆景、花草、绿地;
(三)人工造湖形成的水面绿化等;
(四)绿化配套设施。
第二条 爱护绿化,人人有责。学校师生员工都有自觉爱护校园绿化,维护校园环境的责任。在校园绿化区域范围内,各单位和师生员工都应自觉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校基建处负责按照学校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校园绿化规划;校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协调、监督和考核校园绿化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后勤服务公司按照竞标议标的原则,合同承揽校园绿化的养护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园内种植的所有树木和花草,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对树木的砍伐、迁移,绿地的变更,均须通过后勤服务公司办理报批手续,并报后勤产业管理处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校园绿地和修剪树木,当管线建设需要时,应在后勤服务公司绿化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并及时组织修复。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毁损花木、不许随意损坏绿化配套设施、不得在校园绿化区域内排放污物、堆放货物、挖沙取石、倾倒废弃物、割草取土、开垦种菜,不得擅自设置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摊点。
第七条 绿化养护和管理应认真执行绿化养护工作规范,除做好除草、浇水、施肥、修剪、喷药等日常养护工作外,还应及时做好对风灾、雪灾、水灾、旱灾、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防御和救护工作,做好树木花草特别是名贵树木的保护。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校园绿化和绿化配套设施的,由绿化养护和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无视劝阻继续损毁绿化或拒绝、阻碍绿化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的,绿化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上报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