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5

中国计量学院校园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06-10-23     阅读:

 量院〔200562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稳定和正常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自觉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人员的管理,进出校门一律佩戴校徽或主动出示证件。未带证件的,必须接受门卫查询,同意后方可出入校门。严禁爬墙、翻门出入学校。

    二、携带设备器材、行李物品等重要物资离校者,一律凭所在单位(部门)签发的《中国计量学院物品出门证》放行,私人物品凭本人合法证件或有关证明,如有必要门卫有权查询或扣留携带物品。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进入学校,因工作需要的,需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在保卫部门备案。

    四、来客来访必须遵守会客登记制度。学生上课时间一律不会客。

    五、凡进入校区的各类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乱停乱放;非机动车辆不得停放在大楼门口和推入楼道内,对违反者,管理部门有权将车收存。

    六、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设摊营业。严禁商贩进入校内和学生宿舍进行贩卖活动。

    严禁学生个体经商,即学生个人不准在校园内设点摆摊、兜售物品或承包经营项目。

    七、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等处,一律不准住宿。学生宿舍(包括研究生、进修生)不准留客住宿。

    八、学生宿舍、教职工集体宿舍内,严禁私自拉接电源线。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等电热器,一经查获,除处罚外,一律没收。

    九、爱护消防设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及禁令标志,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在教学区、宿舍区、禁令区等场所擅自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违反上述之一的按消防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因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而造成火警、火险、火灾等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爱护公物。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设施不得擅自拆迁损毁。爱护花木,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区绿化。除球场、运动场、活动室外,校园内其它场所禁止各种球类活动,对违反进行活动而损坏公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处理。

    十一、严禁非法社团活动,学生社团组织的成立必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在保卫部门备案。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十二、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十四、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的布告、通告等。

    十五、个人及校外任何单位严禁在校内张贴海报、广告、宣传资料等,确属为师生服务的,应经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并报保卫部门备案,在指定地点张贴。严禁张贴大小字报等非法宣传品。

    十六、注意安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现金应存放到银行,人离房间应及时关闭门窗和各种电器开关。

    十七、对偷窃公私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十八、严格公共财物管理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因疏忽大意造成防范上的漏洞。因违反制度而造成的公共财物被盗或事故发生的,由责任人按《杭州市单位公共财物被盗责任赔偿规定》的有关条款赔偿损失。

    十九、各单位(部门)使用的外来务工人员,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教育。外来务工人员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国家法律,接受用工部门和校保卫处的管理。

外来务工人员住宿地不准容留非本校人员住宿。

    二十、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依校纪校规或依法执行任务,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十一、本暂行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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