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图书〔2005〕2号
为加强对学生借阅图书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书刊资料借还规则
(一)凡本校学生凭学生证办理借书证。新生接受“怎样利用图书馆”教育后,由班长统一办理。借书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如丢失,必须及时挂失。挂失两周后,凭书刊还清证明逢星期二到图书馆办理补证手续。办证、补证时必须交纳工本费。
(二)外借书、刊以图书馆开放目录为限。工具书、保存本图书、资料、科技过刊、现刊与报纸仅供室内阅览,概不外借。如需要可到服务台办理复印手续。
(三)图书馆主书库实行全开架服务,读者凭借书证领代书牌入库选书,按规定使用代书牌,保持书架上图书排列整齐有序,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者扣证。
(四)馆藏文献属国家财产,是全校师生读者共享的资源,读者应当共同爱护,不得在书刊上圈点、划线、加批、撕页等。违者按《遗失、污损和偷书刊赔罚款条例》处理。
(五)所借书刊必须在应还日期前办理归还或续借手续,否则按超期处理。已借出的书刊如因教学科研需要,可随时收回,读者应当及时送还。
(六)学生毕业或者中途离校应当还清所借书刊,并交回借书证。否则图书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文献外借权限与期限
文献外借权限:学生外借文献种类包括普通图书、专业图书、过刊合订本,权限7册,其中包含文艺书籍1册、专业图书1册、过刊合订本1册和普通图书4册(文艺书籍、专业图书、过刊合订本借书权限缺额可以转加到普通图书权限,即文艺书籍、专业图书、过刊合订本都未借的情况下,普通图书权限可达到7册)。
文献外借期限:普通图书借期30天,文艺类图书30天,过刊合订本7天,超期按每册0.1元/天累计超期费;专业图书借期3天,超期按每册0.5元/天累计超期费。普通图书可续借1次。
三、损失、污损和偷窃书刊的处理
(一)凡遗失书、刊、资料应当设法购买原书、刊、资料赔偿。如确无法购买的,按以下规定进行清偿:中外文过刊合订本以全年价格的2倍赔偿;外文原版期刊按一年合订本的3~5倍赔偿,另加加工费6元;普通中外文图书以折算书价赔偿,孤本书及珍贵图书按折算书价的3倍赔偿,多卷书丢失一册按整套书的原价赔偿。
(二)折算书价的计算公式为:T=(1.2的n次方)×S,其中S为原书价、T为折算书价、n=赔书年份-出版年份-1(4≤n≤10)。
(三)读者借阅书刊必须当面检查,如发现有污损等情况,应当交本馆工作人员在污损处加盖印章,以便分清责任。读者必须爱护好所借阅的书、刊、资料,对污损书刊者,视损坏程度,按折算书价的30%~300%处罚,并扣证1~6个月。
(四)按量院图发(1995)第181号文件规定,对偷书者要从重处罚,除追回原物、责成其书面检查和通知所在分院、公开通报批评外,同时予以罚款及暂停借书半年;对情节严重者还将取消入库资格并予以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对检举学生偷书行为的同学给予鼓励。偷书罚款金额:原书价在5元以下的,罚40元;原书价在5元以上的,罚原书价的8倍。
偷书行为包括:偷窃书刊、更换书芯,更换图书条形码、损坏图书条形码、损坏图书磁条、私用他人借书证等等。
(五)对谎称借书证丢失进行补证者,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罚款40元。对把本人借书证转借他人使用者,一经发现,将予以扣证。
四、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借阅图书管理办法》(量院图[2002]32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