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中国计量大学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日期:2019-11-07     阅读:

   中量大档案〔20191

第一条  为加强声像档案管理,更好地发挥声像档案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国计量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声像档案是指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声像载体,包括照片、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幻灯片、磁盘、影像胶片、缩微胶片、光盘等专门载体及配套的文字说明材料。

第三条  声像档案记录信息的形式、制作方法、保管条件、利用方式与纸质档案不同,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声像载体与纸质载体、不同声像载体之间的自然联系,注意其成套性特点。

第四条  声像档案由形成单位负责本单位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实行声像制作与其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同步进行,确保声像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五条  声像档案由学校档案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负责对全校声像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立卷单位应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

第六条  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党政活动类声像材料,具体包括:

     1.党代会、教代会、工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等党政团学方面重大会议的声像材料;

     2.校庆、教师节、重大纪念日、庆祝日、先进事迹报告会等重大活动的声像材料;

3.国家、省市级领导来校视察、检查的声像材料;

4.学校领导参加教学、科研和接待等活动的声像材料;

5.专家、学者来校参观访问的声像材料;

     6.省市代表团、兄弟院校代表团来校参观考察的声像材料;

     7.校内民主党派重大活动的声像材料;

8.著名校友、各地校友会活动的声像材料。

(二)教学活动类声像材料,具体包括:

1.迎新、开学及毕业典礼等的声像材料;

2.教学评估检查、教学大会、教学成果鉴定、颁奖、领导听课、招生就业等活动的声像材料;

3.知名专家或名师授课、论文答辩会、多媒体教学等的声像材料;

4.学生军训、实习、考察、社团活动、社会实践及各种竞赛活动等的声像材料;

5.学生工作重要活动的声像材料;

6.历届毕业生合影、重要培训班集体合影;

7.毕业生电子注册照片。

(三)科研、学术活动类声像材料,具体包括:

1.学校主办、承办的省级以上学术活动,科技大会等的声像材料;

2.重大科研课题评审、鉴定会等的声像材料;

3.参加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展览的声像材料;

4.学生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的声像材料;

5.本校研制、生产及产品使用情况的声像材料;

6.科研产品样品照,价值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样照、运行照。

(四)外事活动类声像材料,具体包括:

1.国际友人、专家学者及代表团来校参观访问的声像材料;

2.与国外学校、团体签署协议、备忘录等过程的声像材料;

3.外籍教师、工作人员、留学生在校教学、生活的声像材料;

4.学校主办、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声像材料;

5.学校派出国外、港澳台进行友好访问、考察、进修、留学等的声像材料;

6.授予国外、港澳台学者名誉职务的声像材料。

(五)校园建设类声像材料,具体包括:

     1.学校各个时期的校园环境,包括:校门、校牌、楼宇、塑像等建筑物和校园风貌的照片;

2.重大基建项目开工、奠基、建设重要阶段、落成典礼和建造前旧址等的声像材料;

3.学校建设规划模型、校园平面图等照片。

(六)文体活动类声像材料,具体包括:

1.学校各类文艺演出的声像材料;

2.校运动会及各类体育竞赛的声像材料;

3.校运动队参加各级运动会、体育竞赛的声像材料;

4.学校举办的书画、摄影、图片等展览活动的声像材料。

(七)人物类声像材料,具体包括:

1.历任校领导任职期间的工作照及标准像;

2.知名教授、学科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部级以上先进个人等人员的工作照及标准像。

(八)其他类声像材料,具体包括:

1.校内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及抢险救灾现场的声像材料;

2.反映学校不同时期历史面貌的声像材料;

3.其他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第七条  声像档案的归档要求

(一)声像材料形成单位是声像档案立卷单位,活动结束后,要根据归档范围收集整理声像材料,按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二)全校性或其它重大活动的声像材料,由宣传部负责归档。

(三)材质与内容要求。归档使用的声像载体性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使用劣质磁盘、磁带、录像带、录音带、光盘为载体。照片必须用原图归档,单张容量大于1MB,做到构图合理、图像清晰,人物表情自然。其他声像材料必须是原版、原件,做到图像清晰、声音清楚,载体不磨损、无划伤,无病毒,内容完整、准确。

(四)文字说明要求。具体包括:

1.照片档案应简要说明事由、人物及其职务、时间、地点、摄影者,照片的编号应与文字说明编号相一致。毕业生合影和毕业生电子注册照片,应注明学院名称、专业班级、学生姓名等信息。

2.录音档案要标注事由、发言者及其职务、录制时间、地点、时长、格式、录制部门等,并附文字整理稿。

3.录像档案要标注事由、地点、放映时长、摄制日期、格式、摄制部门等。

(五)各单位形成的归档照片,应冲晒成5寸(特殊照片除外)大小,连同电子照片和文字说明,于次年6月底前向档案馆移交。毕业生合影和毕业生电子注册照片于当年11月底前向档案馆移交。重大事件或活动照片应随时归档。

(六)各单位形成的归档音像材料,收集整理后连同文字说明于次年6月底前向档案馆移交。重大事件或活动音像材料应随时归档。

(七)声像档案归档时,由移交部门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八)档案馆应随时收集零散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并归档。

第八条 声像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一)为方便管理和查阅声像档案,档案馆应根据《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编制声像档案档号和目录,制作封面标签。

(二)声像档案库房除具备一般档案库房的安全保管条件外,应远离能够形成磁场的电器设备设施。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磁盘、光盘等声像档案载体应存放在防磁柜。

(三)定期核查库存声像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照片、底片如发现发黄、发霉、变质、变形等现象,要及时进行清洗和技术处理。录像带、录音带如发现变形断裂、磁粉脱落等现象,应及时进行补救。声像档案要定期转录复制,或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数据转换。

(四)声像档案未经审批和鉴定,不得私自抽出、消磁和涂改。销毁声像档案,必须由档案馆和形成部门提出意见,经鉴定后报校长审批,并在案卷目录中注销。

(五)档案馆应按照学校档案利用制度,编制有关检索工具,方便利用者查阅。积极开展声像档案数字化工作,通过档案管理系统和校园网络,努力实现声像档案信息共享,提高利用效率,发挥宣传教育功能。

第九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照片档案收集和归档管理办法》(量院办〔200651号)同时废止。

 

 

 

 

 

 

中国计量大学办公室                   20191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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