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院办〔2006〕15号
为规范对校内各单位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来校讲学和科研合作的管理,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我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二、每年的10月底前,以二级学院(部)为单位组织申报本院(部)下一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并按重要程度排序汇总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组成专家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我校报送省教育厅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重点项目并公布立项名单。
四、拟聘外国文教专家要求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项目负责人需在拟聘专家来华前3个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正式书面申请表一份,同时需另行提供专家护照复印件或扫描件(要求文字部分清晰可辨)、专家最近一次来华签证复印件或扫描件(要求文字清晰可辨)以及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向省教育厅申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项目”。获批项目将得到省教育厅来华专家专项经费资助,经费额度和使用情况参照来华专家经费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六、经省教育厅批准后的项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办理专家来访邀请手续,项目负责人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专家来华后的工作安排及生活管理原则上由聘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自行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咨询服务。
七、专家来华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做好项目总结,于15天内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附1-2张专家在华工作照片),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省教育厅。
八、专家在华食宿、交通等有关费用需由项目负责人预先垫付。项目结束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有关规定,对所用专家费用进行核定并予报销。
九、本管理办法资助对象为省教育厅审批立项项目,未获批项目专家的接待费用由项目负责人自筹解决。
十、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 件1: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项目汇总表.doc
附 件2: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项目申报表.doc
附 件3: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项目成果报告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