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6

中国计量学院校园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日期:2007-04-19     阅读:

  量教技〔2006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校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学校投资购买、由网络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等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服务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网络中心负责,网络中心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网络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ERNET或其它互联网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 安全保护运行

    第五条  除校园网负责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网络设施。这类行为将被视为对校园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第六条  通过校园网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各单位领导审核,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宣传部审核备案,由指定的网络信息管理员上传到服务器。

    第七条  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网络中心对用户口令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第八条  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此类活动被视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行为。

    第九条  校园内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十条  校园网主、辅节点及服务器等设备发生案件或遭到黑客攻击后,网络中心必须在24小时内向校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感染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查、杀病毒。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制作、发布、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计算机上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资料;不得煽动国家分裂、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煽动抗拒、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故意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不得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得宣扬封建迷信、邪教、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第十三条  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1.可向Internet公开的;2.可对校内公开的;3.可对本系(单位)公开的;4.可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5.仅限于本单位内使用的;6.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第十四条  对所有联网计算机及上网人员要及时、准确登记备案。多人共用计算机上网的各级行政单位、教学业务单位上网计算机的使用要严格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网络安全负责人。学校公共机房一律不准对社会开放,上网人员必须出示学生证、教师证,机房工作人员记录上网人员身份和上下网时间、机号、机器IP地址。公共机房使用网络的记录要保持1年。

    第十五条  校园网负责单位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进出校园网访问信息的所有用户必须使用网络中心设立的代理服务器、Email服务器。未经学校网络信息领导小组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得设立对外开设服务的服务器。

    第十六条  经学校网络信息领导小组批准设立的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网络中心要按照杭州市公安局计算机监察处的要求,不定期地检查各开通服务器的计算机日志。

    第十七条  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和各使用单位设专人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网络中心应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技术指导。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有义务配合学校保卫部门依法对校园网进行监督、检查等治安工作,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报党委宣传部、保卫处等部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章 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第五条及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学校网络信息领导小组及保卫部门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市公安部门报案,由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的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条  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络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国计量学院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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