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6

中国计量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07-04-19     阅读:

  量院〔200643

    为加强我校本科专业建设,增强专业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的适应性,确保人才培养质量,规范专业建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业建设的目标与内容

    第一条  专业建设应科学定位,符合学校专业建设规划,有利于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整体办学实力,有利于形成学校的优势和特色,有利于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浙江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行业发展。

    第二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规划、培养方案、师资队伍、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教学管理、科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等。新增专业按照《浙江省高等学校新专业建设基本要求(试行)》(浙教办高教〔200222号)进行建设,其它专业按照《中国计量学院本科专业建设水平评估方案》进行建设。

    第三条  专业建设的重点是加强师资队伍、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核心任务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形成专业人才培养特色。专业建设成效要落实和体现在精品课程、重点教材、教学成果和学生科研创新等标志性成果上。

    第四条  建立专业建设竞争机制。对于办学特色鲜明、教学基础条件好、人才培养质量高的专业,要立项实施重点建设。努力建设一批省重点专业和校品牌专业,在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方面起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五条  重点建设专业要按照“思想先进、目标明确、改革领先、师资优化、设备精良、教学优秀、特色鲜明”的要求,在专业教学条件、师资队伍力量、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设置、教学方法与手段等方面形成优势和特色,在我校及省内同类学校中明显领先,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二章   专业建设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为学校专业建设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会同人事处、设备处等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专业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新增专业、省级重点建设专业的推荐申报及学校重点建设专业的立项评审、检查和评估验收;负责组织专家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二级学院为专业建设的实施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专业建设规划,成立由二级学院领导和系、所负责人组成的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协调本单位专业建设工作。

    第七条  专业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由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组成员由本专业骨干教师组成,小组成员要有明确的任务和分工。

    第八条  专业建设要按建设规划进行。专业建设规划一般包括:专业建设指导思想、专业建设目标、专业定位与特色、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教材及图书资料建设、人才培养、经费使用、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九条  专业建设规划由二级学院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二级学院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管,学校利用检查与评估机制对专业建设的效果进行评价。

                    第三章   新增专业的申报、审定与验收

    第十条  新增专业申报的基本要求

    增设新专业要以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与结构调整工作的意见》(浙教高教〔200278号)为依据,符合中国计量学院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体现学校的办学方向。

    第十一条  新增专业的申报与审定程序

    相关二级学院根据本单位专业建设规划,委任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专业建设负责人,组织专业设置调研,经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于每年95日前报教务处初审,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申报由浙江省教育厅审批的新专业,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增设专业的主要理由、人才需求情况预测等论证材料;

    (二)《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三)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四)专业课任课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毕业的学校及专业、拟授课程名称);

    (五)增设专业办学条件落实情况一览表(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

    (六)其他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由教育部批准设置的目录外新专业,需在省教育厅主持下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新增专业建设期自批准招生文件公布之日起计算,为期4年。进入第五学期教学的新增专业按照《浙江省高等学校新专业建设基本要求(试行)》接受省教育厅的中期检查;建设期满后,教务处组织专家按照《中国计量学院本科专业建设水平评估方案》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进行正常建设;验收不合格的专业须制订整改方案,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整改,1年后再接受复评;仍不合格的专业,学校将限制或停止其招生。

                    第四章   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审定与验收

    第十五条  校重点建设专业原则上每2年申报一次,专业评估中达到“优秀”标准的一般专业为校重点建设专业评选的候选专业。

    第十六条  校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与审定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当年专业建设检查评估结果推荐校重点建设专业申报名单;

    (二)申报专业负责人填写《中国计量学院校重点建设专业申报表》,连同相关书面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初审,经教务处审核,校教学委员会评定,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校重点建设专业一旦确定,教务处代表学校与重点建设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签订责任书,以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十八条  校重点建设专业建设期自校重点建设专业文件公布之日起计算,为期2年。学校在重点专业建设中期和建设期满后,分别根据专业申报表中承诺的专业建设方案和《中国计量学院本科专业建设水平评估方案》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估验收。验收程序为:

专业负责人根据《中国计量学院本科专业建设水平评估方案》中的相应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自评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校教学委员会审定,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确定为校品牌专业。

    未被评为校品牌专业者,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整改,1年后再接受复评;仍达不到品牌专业标准者,视作未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者,取消其校重点建设专业资格,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不得申报下一轮校重点建设专业的立项;学校在下一年度二级学院的拨款中扣除已投入的校重点建设专业经费。

    第二十条  被评为校品牌专业者,学校正式授予相应称号,并向全校公布。校品牌专业建设评定结果将作为教师晋职、岗位评定及考核的重要依据。

    原则上每4年教务处组织对校品牌专业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取消“校品牌专业”称号。

    第二十一条  省级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依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及条件,原则上在校品牌专业中遴选。

    第二十二条  省级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推荐程序为:各有关专业申报,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并推荐,教务处审核,经校教学委员会评定,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推荐上报。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建设专业的中期检查与评估验收标准按照《浙江省普通高校本科重点建设专业评价指标体系》(浙教高教〔2004116号)进行。

                    第五章   专业评估的组织实施与结果利用

    第二十四条  各类专业评估的组织

    (一)新增专业:建设期内接受省教育厅的评估检查;建设期满后按一般专业进行评估。

    (二)一般专业:每2年进行一次评估。

    (三)校重点建设专业:中期检查按项目进行;建设期满后进行验收评估。

    (四)校品牌专业:原则上每4年进行抽查。

    (五)省重点建设专业:建设期内接受省教育厅的评估检查;建设期满后原则上每4年学校进行抽查。

    专业评估时间原则上在评估年度的下半年进行。

    第二十五条  专业评估的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中国计量学院本科专业建设水平评估方案》中的相应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自评,并将自评材料报送教务处。

    (二)学校组织专家根据《中国计量学院本科专业建设水平评估方案》进行考察,并根据专业自评和专家组考察情况进行评议,给出评估结果。

    (三)公示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利用

    (一)评估结果与学校对二级学院下拨经费挂钩。

    (二)评估结果作为校聘教学关键岗相关人员考核与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专业建设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不包括师资培养和实验室建设经费),根据各专业的不同类型按年度下拨给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统筹立项拨付使用,并以项目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专业课程建设、教材建设、CAI课件、网络课程的研制开发或购置、教学改革等方面所需的调研费、资料费、会务费、材料费、交通费和活动费,以及教学和实验维持费的补充。各专业建设项目活动费占总经费的10%

    第二十九条  专业建设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制度,其中活动费需经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本科专业,现代科技学院专业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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