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6

中国计量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 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日期:2007-04-19     阅读:

  量院〔200677

    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奖学金是中央政府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出资设立的,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分为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助学金,面向全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是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补充与延伸,获得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评省政府助学奖学金。

    二、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对象为我校正式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不含现代科技学院本科生),包括新生。

    (一)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违纪处分;

    3、勤奋学习,学年内两次获得二等或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4、家庭贫困,生活俭朴,学年内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工作;

    5、新生主要以家庭经济状况和高考成绩为申请依据,高考成绩一般应达到生源所在省份重点院校控制分数线以上。

    (二)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违纪处分;

    3、勤奋学习,学年内两次获得三等或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4、家庭贫困,生活俭朴,学年内积极申请国家贴息助学贷款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工作;

    5、新生主要以家庭经济状况和高考成绩为申请依据,高考成绩一般应达到生源所在省份的前20%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给予优先考虑:

    1、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第二作者以上);

    2、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竞赛中获奖;

    3、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证书;

    4、获得学校学生科研基金资助或参与教师各类课题研究并取得较大成绩。

    三、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正式在册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不含现代科技学院本科生),包括新生。

    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违纪处分;

    (三)勤奋学习,学年内两次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70%

    (四)家庭贫困,生活俭朴,学年内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且积极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工作;

    (五)新生主要以家庭经济状况和高考成绩为申请依据,高考成绩一般应达到生源所在省份的前70%,通过“绿色通道”入学者优先考虑。

    四、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的金额、申请名额与分配原则

    (一)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学年4000元;国家助学金额度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省政府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省政府助学金额度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二)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的名额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分配到学校后,学校原则上按各二级学院普通本科生人数在全校普通本科学生数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五、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获得者,不再减免当年的学费,但可兼得当年所获得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各类单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六、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省政府助学金申请表》,要求一律用钢笔书写,字迹工整,不得有任何涂改痕迹。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和所分配名额进行等额评定,并上报学校推荐名单。

    (三)推荐名单经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四)推荐名单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若公示后无异议,上报浙江省教育厅审批。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1.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doc        

      2.国家助学金申请表.doc

     3.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doc      

     4.省政府助学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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