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学生〔2006〕12号
为建立完善的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与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开展勤工助学不仅有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且有助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心完成学业,同时,也为学生参与学校内部教学、行政、后勤的管理和服务,提供了一种适宜的实现形式。学生非假期自行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利用课余时间,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上兼职或者从事其他勤工助学活动时间一般应限于假期。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二条 学生处是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制订相应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组织实施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条 岗位申报。长期性勤工助学用工计划的申报,校内各用人单位(部门)在每年9月15日前,书面提出年度勤工助学用工计划(包括明确的岗位数、工作量、实施管理的人员和方式、酬金标准和金额等),填写勤工助学用工计划表并报学生处。短期性勤工助学和临时性勤工助学用工计划,校内各用人单位(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分别在每月25日前或提前3天填写勤工助学用工计划表,将部门下个月的勤工助学计划上报学生处。
第四条 岗位的种类。根据工作需要,目前勤工助学的岗位有:助管岗位;教室卫生、楼道卫生、校园包干区卫生;假期护校巡逻、图书馆书架管理、图书馆值班、计算机输入、资料整理、仪器维修岗位等。
第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勤工助学有固定工作和临时工作两种形式。固定工作按月付酬,不超过240元/月(8元/小时*不超过8小时/周*4周/月);临时工作按小时付酬,不低于8元/小时。勤工助学工作表现突出者,由用工部门领导书面材料推荐,报学生处审批,工资可以酌情上浮10%-20%。
校外岗位有专业技能输出、家教、营销、文体娱乐演艺等。供岗单位须填写文本协议,附上企业资质有效证明,岗位数量以方便操作为准,其报酬原则按用人单位(或个人)所签定协议执行,不低于《劳动法》规定。
第六条 勤工助学申请。凡中国计量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都可以申请参加勤工助学,采用自我推荐和各二级学院推荐的办法。
人选确定原则:(1)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2)有个人特长者优先;(3)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七条 日常管理。各用人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提出工作要求、提供指导和劳动工具,检查完成工作情况,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二级学院。各用人单位于每月28日前将当月完成工作情况、酬金数额报学生处审批,计财处负责核发。
第八条 处罚和替补。各用工单位可组成抽检小组对勤工助学具体岗位的工作职责、完成情况进行抽查,用工单位在平时检查中或抽检小组的抽查中发现一次不合格者,在其当月的酬金中扣10元;二次不合格者,在其当月的酬金中扣30元;三次不合格者,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并由用人单位及相关二级学院及时替补该岗位的勤工助学。
教室卫生等个别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完成得不好或一时找不到替补人员,急需聘请临时工代替其完成工作时,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上的工作表现,一般不在学生综合量化测评中加减分。不报名参加勤工助学或被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不得享受本学期的困难补助和下一学年的学费减免。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量院学〔2002〕30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