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6

中国计量学院学生档案管理规定

日期:2007-04-19     阅读:

  量学生〔2006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使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档案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各有关部门应明确职责,认真落实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学生档案由各二级学院管理,学生处进行宏观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各有关部门必须将学生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等各环节纳入本单位学生管理制度中去,切实维护档案材料的真实、完整。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和独立的学生档案室,确保档案的安全;研究和完善学生档案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学生档案管理员应忠于职守,能够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知识。

第三章 学生档案材料的归档

    第八条 归档内容

    (一)中学阶段材料,包括党团组织材料、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档案等。

    (二)本科阶段材料,包括党团组织材料(入团材料、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表和转正申请书等)、学生登记表、校级以上奖励材料、处分材料(违纪处分决定和送达通知)、学籍处理决定、学生学年鉴定表、更名材料(更名后的户籍证明)、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成绩单、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毕业生体检表、国家助学贷款确认书、档案传递单等。

    第九条 归档要求

    (一)必须及时完成归档。

    1、每学年初,二级学院建新生档案;接收和收集新生中学档案后,将学生登记表和中学档案归档。

    2、每年年底前完成上一学年奖励材料和学年鉴定表的归档。

    3、处分材料和其他需归档材料(如技术资格认定书等)及时归档。

    4、学生毕业时,将党团组织材料、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成绩单、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毕业生体检表等归档。

(二)凡需归档的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由承办部门盖章,注明形成时间。文字须是打印、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书写,严禁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四章   学生档案的保管

    第十条 学生档案管理员应将学生档案按学号顺序排列,及时进行整理,以班级为单位专柜存放。学生档案管理员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档案的毁损、失散和泄密,并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鼠虫、防尘、防光、防潮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档案的查、借阅

    (一)非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查阅、借阅、复印学生个人档案。

    (二)任何学生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或他人档案。

    (三)学生档案材料在校期间若需查阅和摘抄,必须履行登记和批准手续。因考察、任用学生干部、学籍变动、组织发展、起草奖惩文件、政治审查等工作需要,校领导、党委组织部门、各院(系)党政负责人、团委和学工办教师可登记后查阅学生档案;因其它需要或校外单位因公需要查阅学生档案的,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证件,经二级学院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档案材料。

    (四)查阅档案须在档案室由档案管理员陪同进行。

    (五)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须由借阅部门开具借阅函,说明借阅理由,注明归还时间(借阅期限不超过5天),经学生档案管理负责人签字批准同意后方可借阅,且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好无损地归还。借阅学生档案时,应严格办理清点手续,对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处理,如有丢失由借阅人负责。

    (六)查(借)阅学生档案,不得涂改、圈划、污损、拆散、抽取、撤换、增添。

    (七)档案不得擅自复印。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复印的,须经二级学院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批准后,方可复印。

(八)查阅档案应严格保密。

第五章 学生档案的转递

    第十二条  学生处和二级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管、传递学生的档案。学生处负责对新生档案进行接转;各二级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员需及时整理学生档案,对转学、转专业、复学、退学、毕业的学生档案负责转接和寄送。

    第十三条 学生档案管理员在转接、寄送学生档案前,须填写档案清单(即档案袋封面);在寄送学生档案前,须填写《学生档案传递单》,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档案必须由学生档案管理员通过机要部门寄送,不能由家长、学生本人或其他人员携带。如有特殊原因,经二级学院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学生档案管理员送至接收单位。

    第十五条 转学、转专业、复学的学生,从办理学籍变动起,档案转至接收院校或二级学院;开除、退学、死亡的学生,从办理学籍变动起,档案转回其生源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县级以上人事局)或家长(监护人)现居住所在地的档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出国的学生,其档案关系需办理人事代理或转回其生源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县级以上人事局)。

    第十六条 毕业生档案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上签定的单位寄送;若考取研究生,凭入学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将其档案按录取院校地址寄送。

第十七条 未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协议的,被用人单位退回学校的毕业生档案,将其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县级以上人事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上级有关规定对本办法涉及事项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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