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院〔2006〕71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确保教学中心地位,切实加强对各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建设项目经费分为专业建设经费、课程建设经费、教材建设经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及实践教学经费等。
第二条 教学建设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省、校三级拨款。
第三条 专业建设经费分为省级重点专业建设经费、校级重点专业建设经费、新专业建设经费、一般专业建设经费等。其经费配置为:
(一)省级重点专业建设经费:学校在人才引进与培养、实验室建设等方向进行重点配套,经费按年度划拨,建设周期为4年。
(二)校级重点专业建设经费:按启动费50%、中期检查合格后50%,分两期划拨,建设周期为2年。
(三)新专业建设经费:第一年启动费4万,其余分三年划拨,建设周期为4年。
(四)一般专业建设经费:按年度划拨。
第四条 课程建设经费分为国家精品课程建设经费、省精品课程建设经费、校精品课程建设经费、校级重点建设课程经费。其经费配置为:
(一)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学校按国家拨款1:1配套,配套经费于国家每年检查合格后划拨。
(二)省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学校按省拨款1:1配套,配套经费于省每年检查合格后划拨。
(三)校级重点建设课程经费:按启动费50%、学校检查合格后50%,分两期划拨。
第五条 教材建设经费分为省级重点教材建设经费、校级重点教材建设经费等。其经费配置为:
(一)省级重点教材建设经费:以省拨经费数,按启动费50%、出版后50%,分两期划拨。
(二)校级重点教材建设经费:按启动费50%、出版后50%,分两期划拨。
第六条 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等。其经费配置为:
(一)国家级、省部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学校按拨款1:1配置,配套经费于中期检查合格后划拨。对于立项不资助的项目,学校将给予适当资助,额度为重点项目5000元/项,一般项目3000元/项(详见量院〔2006〕33号文件)。
(二)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按启动费50%、中期检查后50%,分两期划拨。
第七条 实践教学经费分为课程实践经费(包括学生毕业设计等)、实习基地建设经费、课外科技活动经费等。其经费配置为:
课程实践经费、实习基地建设经费、课外科技活动经费均在各二级学院教学建设经费中列支,其中学生人均毕业设计经费原则上不低于200元,学生人均实践(实习)经费支出原则上不低于180元。
第八条 除实践教学经费外,其它建设项目经费均设立经费本,专款专用。审批和报销权限为:
专业建设经费、课程建设经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及教材建设经费的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若项目负责人本人报销,须经所在学院院长或部门负责人签字)。校重点建设课程中的人员酬金需由二级学院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人事处备案。单笔报销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还须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
第九条 教学建设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业务费:指与项目有关的差旅费、交通费、邮资费、论文版面费、仪器设备及零星维修费、材料费、教学软件费、学术与评审会议费等。
(二)图书资料费:指建设或研究所需的用于购买图书资料或复印等费用。
(三)劳务费:指校外聘请专家酬金。对于校重点建设课程经费,可提取30%的课程建设人员酬金,在课程通过中期检查后支付10%,验收合格后支付20%。
(四)建设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个人生活相关费用,如车辆保险费、养路费等。
第十条 各项支出的票据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法规规定。现金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应采用支票支出或银行电汇的方式。
第十一条 立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图书资料等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采购管理办法和图书管理办法执行。固定资产购置须办理学校固定资产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