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院〔2006〕70号
为了切实加强学位点建设,规范拟增列学位点建设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拟增列学位点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启动高层次科研项目以及鉴定高层次科研成果的补助经费。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套经费。
(三)举办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的相关经费。
(四)其他学位点条件建设的有关开支:学位点建设的调研与咨询经费;学位点建设所需的图书资料建设费;邀请有关专家来校讲学的差旅费和讲学费等。
(五)资助本学科内教工。
第二条 拟增列学位点建设经费的管理
(一)拟增列学位点建设经费由学校统一下拨到各申报学院,首次下拨数额为总经费的80%,要求各学院按 1:1的比例投入配套经费。
(二)跨学校申报的学位点建设经费由研究生部统一管理。
(三)学校建立学院的“拟增列学位点建设经费”本,实行专款专用。
(四)拟增列学位点建设经费的使用由学位点建设负责人或筹备负责人提出,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学院院长审批。
(五)自经费下拨的第二个月起,研究生部将定期在网上公布各学院的经费使用情况。经费下拨半年后研究生部将对各学院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下拨剩余的20%经费。
(六)拟增列学位点建设经费一般不允许超支使用。为鼓励各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因引进人才成功增列学位点的学院,除拟增列学位点建设经费外,学校另外再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第三条 其他要求
(一)各拟增列学位点的学院应按照上述要求,对本学院的拟增列学位点建设经费实行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二)建设经费各项支出的票据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法规规定。现金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应采用支票支出或银行电汇的方式。
(三)建设经费支出购置的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应按照学校有关采购规定和图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