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6

中国计量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日期:2007-04-19     阅读:

 量院〔20065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经费管理,保证学校基建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0258号)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凡经学校批准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立项的,利用基建拨款、结转自筹基建资金、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学校和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新建、扩建及单项修建工程。

    第三条  基本建设经费(以下简称基建经费)分为:新校区基建、后勤FG区自筹基建、科技大楼自筹基建、学校其他基建(含单项修建工程)四大块,实行基本建设单独账户核算。属于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审批办证等)、工程设计、地质勘探、桩基工程、项目监理、土建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的设备及材料)、排水、供电、市政工程、绿化工程、消防工程、网络工程、弱电工程、装饰工程等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概算中明确的项目均可在该基建经费中开支;交付使用后的办公、教学、实验室等用房的改装修、改变用途等在单项维修经费中开支;活动的设备(如电开水箱,柜、挂式空调,音箱等)列入教育事业经费中开支。

    第四条  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建筑法》及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前期手续,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中标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备、合法的承包手续,杜绝中标后转包、分包现象,要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明确规定。合同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奖罚、保修及时效等要全面、合理。合同一旦签订,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应交付中标项目总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学校的基建项目(学校的新建、扩建及单项修建工程)的概算(预算)一旦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下达,不得随意更改突破,新增(调整)的专项工程项目经费,原概算(預算)中没有列支的,须报学校批准。设计、桩基、市政、绿化、消防、网络、弱电、工程进度款等费用,按合同规定执行,由学校基建处审核后提出付款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并签字。

    除政策性材料上涨、定额调整、不可预见的地基处理等因素外,项目投资只能在批准概算的5%以内浮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而调整项目的(含已交付使用的办公、教学、实验室等用房,确需改变用途及改装修的),应事先进行设计变更造价增减分析;对于重大设计变更,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编制调整概算,依据工程变更签证单及补充合同。基建处5万元以上(含5万元),后勤产业管理处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变更设计而调整项目,各自要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说明变更的理由、算出增减额度,报学校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根据规定办理相关的经费变动手续。

    第八条  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结算工程价款。

    (一)工程价款支付必须具备下列经济文件和审批程序

    1、批准的基建项目计划;

    2、经过会审后的设计文件及概(预)算;

    3、经招标后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材料(设备)合同;

    4、工程款、材料(设备)款支付须按规定程序审核会签:项目经办人填写经费申报理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基建财务审核并提出建议——分管基建校领导签字——分管财务校领导核准签字——基建财务付款;

    5、签字额度规定: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核签字,5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基建校领导签字,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基建财务付款。

    6、科技大楼和单项修建工程项目支出签字额度规定,仍执行事业经费财务支出规定,基建财务付款。

    (二)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

    1、基建项目竣工前,项目经办人每月月底依据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进度表,报送次月用款计划,基建财务严格执行按项目完成工程量和合同规定,在审计核定工程造价未出来前,预付工程款(进度款)不超过总合同价的85%。遇到不可预见因素需支付工程款超过总合同价85%以上的,必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2、基建项目竣工后,学校建设部门审核施工单位决算报告后,报监审室委托审计。基建财务根据监审室审计后签字的审定工程造价,在结算前与施工单位进行预付工程款(进度款)的对账,确保每个项目结算付款准确无误。

    3、工程竣工决算,在结算时预留工程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4、工程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全部由承建单位负担。每次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时,扣除前期学校代垫的水电费,待工程决算时,按实结清。

    5、审定工程造价审计费及编标费支付的规定:委托审计、编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较高信誉度;支付审计费及编标费的发票须由监审室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向分管监审室校领导汇报,基建财务付款。

    第九条  基建项目安装用设备,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按《国家及浙江省有关招投标办法》办理相关的招投标手续。

    (一)签订合同要正规

    按法定程序与中标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应写清单位全称、地址、银行账号,写明所购设备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合同总价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补偿条款等内容。

    (二)设备价款结算

    1、根据设备购销合同,第一次预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

    2、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付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95%

    3、质保金按合同价款的5%预留,无质量问题,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三)基建项目所购设备应由项目经办人填写《中国计量学院基本建设经费申报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核会签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将质量鉴定书、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决算单一并报送监审室委托审计。

    学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基建财务编制、上报各类建设项目决算报告,以及移交后勤产业管理处的财产和设备清单。后勤产业管理处填报《中国计量学院房地产固定资产增置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相关手续。计划财务处相应增加学校房地产、设备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基建项目所购设备一律在项目竣工决算、交付使用后,与房屋建筑物一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

    建设项目审计后,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差价调整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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