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院〔2006〕68号
根据《中国计量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岗位(职务)津贴、业绩津贴制度原则意见》(量院〔2005〕31号)精神,特制定教学科研人员校内津贴分配指导性意见。
一、津贴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 突出岗位,按岗取酬。加强岗位意识,明确岗位职责,保证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 按劳分配,优劳优酬。津贴分配与业绩紧密结合,确保一定的劳动付出与相应的报酬相统一,优质的劳动与较高的报酬相统一。
(三) 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津贴分配为学校的发展重点和开拓创新服务,确保对为学校发展带来重大效益的集体支持力度,确保为学校作出贡献的教学科研人员得到较高的劳动报酬。
(四) 绩效优先,兼顾公平。津贴分配统筹考虑教学、科研、管理以及教辅等各类岗位的工作,确保津贴分配的公平性,控制各类各级人员年平均收入的差距,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二、津贴构成
教学科研人员津贴由两部分组成:教学科研人员津贴 = 岗位(职务)津贴 + 业绩津贴(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权重系数见附件)。
业绩点计算如下:
业绩点 = 科研业绩点 + 教学业绩点 + 教师工作业绩点
三、津贴管理
(一) 业绩考核参照《中国计量学院教学科研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量院〔2005〕127号)执行,也可由各二级学院(部)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和各项指标,结合本学院(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二) 岗位(职务)津贴发放以业绩考核为依据。工作量100%完成基本业绩点和科研业绩点者,全额发放相应的岗位(职务)津贴;工作量不足基本业绩点50%者,原则上不发放岗位(职务)津贴;工作量完成基本业绩点50-100%者,由各二级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适当发放岗位(职务)津贴。
(三) 业绩津贴的分配不再区别职称和岗位。
(四) 教学业绩点的津贴分配应体现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系数由各二级学院(部)参照《中国计量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评办法》(量院〔2005〕152号)确定。
(五) 为统一计算标准,教学、科研业绩点计算办法见相关文件(量院〔2005〕128号、129号)。
(六) 各二级学院(部)用于业绩津贴分配的总量,原则上应超出可分配津贴总量的50%;严格控制招待费和非业绩津贴的支出。
四、有关规定
(一) 调入(应届毕业生)进校不满半年(一年)的人员,在认真完成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在半年(一年)内工作量不满的,各二级学院(部)发给相应的岗位(职务)津贴。对调入新建专业的人员(含应届毕业生)可适当延长补贴时间。
(二) 根据《中国计量学院教职工报考在职研究生的暂行规定》,教学科研人员在攻读博士、硕士学习期间(3~4年),可按最高不超过30%的标准适当降低工作量考核要求,但其校内津贴按实际完成的工作业绩点进行计算。
(三)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进修或因私)、产假等期间,停发相应的岗位(职务)津贴;病假,每天减发当月岗位(职务)津贴的5%,减完为止;事假,每天减发当月岗位(职务)津贴的10%,减完为止;旷工,1天以内,扣发当月全部岗位(职务)津贴。
(四) 教学科研人员受行政警告处分(含)或党内警告处分(含)以上处分期间,停发岗位(职务)津贴(行政处分的期限:警告处分半年,记过、记大过处分一年,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两年)。
(五) “双肩挑”党政干部兼任学科带头人并聘为校聘岗位的,其岗位津贴就高核发。
(六) 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党政管理人员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考虑到指导硕士研究生和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等因素,其承担的教学工作量不超过所在学院平均教学当量学时的1/3-1/2,其课时津贴由各二级学院(部)确定,超出部分原则上不发课时津贴。
(七) 未设置岗位的专业建设负责人、课程负责人以及承担党群(系)、学生等工作的教学科研人员给予一定的津贴补贴。
(八) 已聘岗的实验技术人员,其承担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超过所在二级学院平均教学当量学时的1/3,课时津贴由各二级学院(部)确定,超出部分原则上不发课时津贴。
五、各二级学院(部)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并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津贴分配办法。津贴分配办法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报人事处备案。
六、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本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七月六日
附 件1:
岗位津贴、职务津贴权重系数.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