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6

中国计量学院关于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教学的若干规定

日期:2007-04-19     阅读:

  量院〔200629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高教〔200599号)和我校2005年教学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我校在职、在岗的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2学分以上的课程。

    二、确因特殊原由不能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人事处审核,教务处备案,方可免于承担本科生课程。

    三、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拒绝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在下一年度的岗位聘任中不再聘任为教授、副教授。

    四、各二级学院结合青年教师导师制的要求,安排年轻教师从事助教工作,为教授上本科生课程选好助手。

    五、各教学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每一位教授、副教授每学年都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尤其要提倡和鼓励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各单位应把是否承担本科生课程作为教师晋升职称和参加各类评优活动的重要依据。

    六、教师应严谨治学,从严执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于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映较强烈的教授、副教授,根据有关规定和调查情况,可采取暂停、取消其授课资格,或调整岗位。

    七、教授每学年必须在本校举行一次以上专题讲座。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邀请校内外知名教授(含已聘任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为本科生开设选修课、讲座类课程。

    八、为加强管理,学校每学期对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实行专门登记制度(登记表见附件)。各单位应于每学期开学初将登记表报人事处、教务处。

    九、行政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教授、副教授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每学年应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十、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1 中国计量学院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教学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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