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6

中国计量学院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管理办法

日期:2007-04-19     阅读:

  量院〔2005145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国计量学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国计量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青年教师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提高青年教师队伍思想业务素质,帮助新教师尽快适应工作岗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培养范围为进校前未曾参加教学工作的新教师。

    第二条  青年教师的培养周期为一学年。

    第三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在进校后的一个学期内不承担教学任务,确因教学需要承担教学任务者,经二级学院(部)审核,确认已具有开课能力者,方能承担教学任务,但授课门数不得超过1门。

    第四条  在进校后第一个学期内,青年教师主要从事教学辅助工作,主要任务有:在导师的指导下,备课、试讲、撰写(修改)教案、随班听课、上习题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答疑、指导实验、实习工作和课程设计等。

    第五条  青年教师在承担教学辅助工作期间,经学校考核合格,学校按其聘任的岗位等级,100%发给其教学津贴;经批准已承担教学任务的青年教师,按其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当量计算教学业绩津贴,不足岗位津贴100%部分,由学校补足。

    第六条  导师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认真负责,教学效果好。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经验丰富的优秀讲师也可作为导师人选。

    第七条  导师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青年教师的指导培养计划,帮助青年教师制定近3年的发展规划。

    (二)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品德修养,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爱岗敬业的精神,帮助青年教师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和工作习惯。

    (三)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活动。指导青年教师撰写、修改教案和讲稿,定期组织青年教师试讲并指导其改进,帮助青年教师熟悉教学环节、掌握教学规律,传授教学工作经验。指导教师每学期至少安排5次听课,并填写《听课评价表》。

    (四)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科研活动,传授科研工作经验,积极推荐或吸收青年教师为课题(项目)组成员或支持他们独立开展科研活动,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论文。

    (五)协助各部门定期对青年教师思想、业务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对青年教师使用、晋升、脱产进修的意见,对没有达到培养目标的青年教师提出调整意见。

    第八条  导师的遴选:

    (一)由各二级学院(部)根据导师的任职条件和需培养的青年教师人数确定导师人选。

    (二)导师的遴选采取双向选择的形式,并尽可能使导师和被指导的青年教师为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具体人选由各二级学院(部)确定,报校人事处备案。

    (三)每位导师指导的青年教师不超过2人。

    第九条  导师在指导青年教师期间,经考核合格,每指导1名青年教师每学年计0.3个业绩点。

    第十条  加强对导师制工作的考核。

    (一)学校考核各二级学院(部)执行导师制的情况,对考核不合格的二级学院(部)进行全校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导师,扣除相应津贴,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各二级学院(部)负责考核导师以及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的进程和结果。

    (三)青年教师培养期满,由导师及各二级学院(部)组织鉴定并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青年教师,才能担任课程主讲教师;对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延长培养期或按学校规定调离教师岗位。青年教师的考核结果与其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资、校内津贴、评选先进等挂钩。

    (四)考核内容包括:讲义(教案)、教学大纲执行情况、试讲记录、学生反映、接受指导期间的培养总结等。

    第十一条  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共同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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