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院〔2006〕104号
为加强对教职工病假、事假及探亲假等假期请销假工作的管理,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政策,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病假
(一)请假程序
1、请病假必须持有校医疗保健中心的诊断证明书或持经校医疗保健中心签批后的其它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无证明者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的,可委托他人代请假或病愈后及时补假。
2、教职工请病假3天(含)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4天-15天,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15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二)病假待遇
1、工资部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校内津贴:每天减发每月岗位(职务)津贴的5%,减完为止。
3、其它
(1)教职工由全日休养改半休的,因患病或体弱不能坚持全天工作的,须持校医疗保健中心签发的诊断建议书,并将其连续全日病休时间和连续半休时间(半休两日为1天)合并计算。
(2)病假全年累计、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或病假在一个学期及以上的,不计算连续工龄,不参加年终考核。
(3)病假超过1年的,由校医疗保健中心聘请专家组成鉴定小组鉴定,情况属实的,可继续休病假,并每年向学校递交一次专家小组指定医院的体检报告。专家鉴定小组认定为可上班的,如不上班,按旷工处理。
(4)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其见习期相应顺延。
(5)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二、事假
全体教职工除学校安排的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工作岗位者,必须执行请假规定,不得无故旷工。
(一)请假程序
1、教职工请事假,必须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
2、请事假5天以内(含5天)的,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5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3、现职正副处职请事假1天以上者,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和党办校办备案。
(二)事假待遇
1、工资部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校内津贴:每天减发每月岗位(职务)津贴的10%,减完为止。
三、探亲假
(一)凡实行寒暑假的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
(二)探亲假期
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4年中任何一年)。
(三)探亲假路费报销
1、报销程序:本人填写《探亲申请表》(人事处外网下载),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探望对象所在单位盖章,校人事处审批后,到计财处审核报销。
2、报销额度: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按规定给予全额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学校给予报销。
(四)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期限在3年以上)和自费出国留学生在国外学习满1年以上者,其配偶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含寒暑假),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公派人员的配偶出国,前3个月工资照发(工资待回国后补发);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第7个月起,不再保留公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配偶出国探亲假期及假期待遇参照因私出国事假的规定处理。
四、产假和哺乳假
(一)请假程序:女教职工请产假,必须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请哺乳假,必须在产假期满前,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请假时限
1、女教职工产假: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女教职工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哺乳假6个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3个月。
(三)假期待遇
1、产假待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和调整工资但校内津贴停发。
2、哺乳假待遇: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和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但校内津贴停发。对抚育未满1周岁孩子的女教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工资、津贴照发。
(四)其它规定
1、女教职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2、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3、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和哺乳假,其见习期要相应顺延。
五、婚丧假
(一)请假程序;请婚丧假,必须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请假时限
1、婚假:一般为3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教职工可请丧假1-3天(去外地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六、旷工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
2、准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的;
3、不按时交病假条,病假条内容与事实不符或病假期间从事有收益活动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欺骗组织的;
5、教职工无故缺席学校[含二级学院、系(所)等]组织的各项教研活动和公益活动;
6、私自出国或公派出国逾期未归,又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者;
7、经教育不服从组织调动或无理拖延报到日期者。
(二)处理办法
1、旷工期间停发工资,每旷工1天,扣发1个月校内津贴;
2、连续旷工4天及以上者或年累计旷工4天及以上者,本年度不提职、不提薪,扣发半年校内津贴,考核为不称职;
3、旷工者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岗超过10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可予以辞退。
4、行政处分另行规定。
七、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新规定相悖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