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研生〔2006〕4号
各研究生招生学科、科技处、计财处:
为主动适应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吸引优质生源,鼓励指导教师以科研经费、企业赞助经费等录取研究生(以下简称‘导师筹费研究生’)。现就具体事项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教师可以导师筹费录取和培养研究生:
(一)具备中国计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有适合于培养硕士研究生、符合硕士授权学科研究范围的在研课题;
(三)有充足的经费。
二、导师筹费的来源:纵向课题中的人工费、横向课题经费、企业赞助的经费等。
三、导师筹集的经费用于研究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可以通过三助岗位的形式提供)等,开支需符合有关财务规定。有关培养研究生的其他经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研究生部定期接受指导教师的申请,并及时把导师筹费培养研究生的信息编入招生简章,以便吸引优质生源。
五、审批程序:
(一)指导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表格从研究生部网页下载);
(二)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研究生部组织专家对课题是否适合于培养硕士研究生进行论证;
(四)科技处和财务处对经费来源进行审查;
(五)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
(六)研究生部正式对外公布有关信息。
六、关于录取:
(一)为慎重起见,指导教师应在招生当年的3月(正式录取前)把相应经费划拨到学校指定的财务帐号,待学生入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没有学生被录取,经费返回原帐号。
(二)导师筹费研究生的录取对复试的名额比例可在国家比例(1:1.2)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导师必须和学生充分协商,在学生同意的基础上录取为导师筹费研究生,并签署三方(学生-导师-研究生部)协议书。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导师筹费研究生。
七、导师筹费研究生可以不参加导师-研究生双向选择。
八、研究生部负责解释以上条款。
研究生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