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6

中国计量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日期:2007-04-19     阅读:

  量院〔2005149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干部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育部《“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称的教学成果,是已在学校(包括学院、部、处)立项,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教学改革和研究成果,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制订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三条  对于符合上述规定之一的成果,经评定达到校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先进水平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数目由校教学委员会确定。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范围是全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普通高等教育(含研究生、本科)及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研究成果。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奖励长期从事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

    第五条 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学院(部、处)或学科、研究所,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申请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承担学校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的个人,可作为成果主要完成人,申请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

    第六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由教学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填写教学成果奖申请表一式三份,经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推荐,报高教所,高教所经形式审查后提交校教学委员会评定。

    第七条  校教学委员会审核申请奖励项目的背景材料,听取申请单位的介绍和各方面的意见,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二等奖均须有到会委员的1/2以上赞成方能通过。

    第八条  评出的教学成果奖将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教学成果的权属和获奖单位与名次排列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5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高教所或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对涉及成果权属、名次排列顺序等的异议,由推荐该成果的学院负责核实,并将结果报高教所提交校教学委员会复议。

    第九条  校教学委员会评定的校级教学成果奖,由校长批准,学校发文公布并予以奖励。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和奖金,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奖金由学校支付。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条 国家级和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从校级一等奖项目中产生,推荐工作由高教所组织,经校教学委员会投票表决,报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一条  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加薪的重要依据,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教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量院高教〔2002250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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