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院〔2005〕155号
为了提高我校学生体育竞技水平,鼓励学生刻苦训练,积极参加体育竞赛,争创佳绩,为校争光。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系数奖励
对于参加中国计量学院代表队训练并取得较好竞赛成绩的学生,课程(含补考)成绩可享受一定的课程成绩系数(五级计分制和二级计分制除外)。
(一)具体系数标准
1、全国性竞赛前6名或全省竞赛第1名,系数1.5;
2、全国性竞赛7-8名或全省竞赛第2名,系数1.4;
3、全省竞赛第3-4名,系数1.3;
4、全省竞赛第5-6名,系数1.2;
5、全省竞赛第7-8名,系数1.1。
以上全国性竞赛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大学生单项精英赛、锦标赛、巡回赛等;全省竞赛是指浙江省运动会,浙江省大学生运动会,浙江省大学生单项锦标赛。
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比赛成绩享受此奖励,团体成绩不享受此奖励。
(二)具体办法
1、学期内参加比赛的学生,该学期可申请3门课程(含补考)享受课程系数的奖励,根据其比赛成绩,参照具体系数标准予以相应的系数奖励;
2、学期内无比赛任务但长年训练的学生,根据其平时训练情况(出勤率85%以上),且其运动水平有显著提高者,该学期可申请1门课程予以1.1-1.2的课程系数奖励,申请人数不得超过运动队人数的60%;
3、学生因参加比赛错过学校规定的申请课程成绩奖励时间的,可以申请次学期课程成绩奖励,超过1学年的,不再享受此奖励政策;
4、乘课程系数后,该门课程的最高成绩不高于80分,且不高于同班考生的最高分。考试成绩高于80分的,则计入实际考试成绩;
5、因违纪受警告以上处分的校代表队学生,不予课程系数奖励。
二、学分奖励
(一)长年参加训练的校代表队学生,经本人申请,体军部审核,教务处批准,每学期可获得2学分相应的体育选修课学分;
(二)校代表队学生,其平时训练成绩经测试,可作为体育课成绩,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三、体军部于每学期的第5周前把本学期校代表队正式学生名单及相关资料报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备案;计划申请课程系数奖励的代表队学生,于每学期的第14周(课程考试之前2周)前向体军部提出书面申请,体军部于每学期的第15周之前将申请名单和申请学生的训练情况、比赛成绩等相关材料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在征求所在学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终的课程系数。申请时若课程考试已结束,则该课程不能享受此奖励政策。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