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院〔2006〕20号
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推进教学改革,促进教学工作的正规化建设,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提高教学工作决策的科学性,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全校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有关教学问题的研究、评议、评审、咨询的学术机构。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成立二级教学工作委员会,由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领导,在各二级学院(部)内组织活动。
第二章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组织
第四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学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热心教学工作的教授、副教授、中青年教学骨干及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其中,各二级学院(部)教学院长(主任)及教务处处长为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当然人选。
第五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第六条 校长为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其他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续聘。
第七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问题表决时,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九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专业委员会及其他教学组织。学校有关教学方面的专业委员会及组织均隶属于校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 研讨、审议学校的教学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研究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等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议学校教学方面的重要政策、条例、规定。
第十三条 审定校级教学研究项目,评定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审议教师教学优秀奖、优秀教学管理者人选。
第十四条 评议、推荐报请上级部门奖励的教学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为学校教学管理提供建议,协助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对学校教学方面的各项评估进行指导和咨询。
第十七条 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方面的事项。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以身作则,并及时向周围教师和学生宣传学校教学方面的政策、条例和规定等。
第十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协调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四章 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为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其他委员由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聘请,每届任期三年,可以续聘。
第二十一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中的各二级学院(部)委员,应为本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各二级学院(部)自行制定,并在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