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院〔2006〕41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对《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量院〔2005〕76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缓注册
(一)缓注册视情况最多可申请2次,第一次缓注册期限最长2个月。因特殊理由第一次缓注册到期不能注册者,可在缓注册到期前一周内向二级学院申请第二次缓注册,不申请第二次缓注册者,则视为放弃学籍,应作退学处理。
(二)第二次缓注册期限到次学期开学初第一周。第二次缓注册到期仍不能注册者,可在缓注册到期前一周内向二级学院申请休学。第二次缓注册到期不申请休学者,则视为放弃学籍,应作退学处理。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由二级学院向学生处提供学生名单,学生处审核后送教务处,再办理注册手续。
二、课程考核与学业审核
(一)缓注册期间,学生经申请批准后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但学业成绩待注册后方可生效。
(二)根据《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量院〔2005〕76号),对缓注册学生进行常规的学业审核。
三、关于休学
(一)休学最长期限为2年,逾期两周未复学的,应作退学处理。
(二)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量院〔2005〕76号)第四十条处理。
四、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