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院〔2006〕67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撤消授予的学士学位;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毕业时作结业处理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或考试作弊受处分的,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但学生在校受到处分之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毕业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批准后,仍可授予学位: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省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CCTV杯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获奖,大学生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竞赛浙江赛区三等奖以上,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前三名,省大学生球类比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省级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一、二等奖的主要演员);
(二)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团干部等个人荣誉称号或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毕业设计(论文)申请学院公开答辩并获得优秀;
(四)在公开出版报刊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必须注明第一作者单位,以原件为准);
(五)获得专利;
(六)非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含)以上,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八级;
(七)托福考试成绩在550分以上或雅思考试成绩在6分以上;
(八)通过中高级程序员考试或浙江省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三级考试;
(九)通过国家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司法等考试;
(十)获研究生入学资格;
(十一)录用为国家公务员(须通过政审);
(十二)志愿支援西部地区及省内欠发达地区(由团委认定);
(十三)其它与上述相当的条件。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逐个审核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学士学位获得者初步名单,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复核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量院〔2005〕77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