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6

中国计量学院关于实验教学的若干规定

日期:2007-04-19     阅读:

  量院〔200692

     实验教学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应用所学基本理论知识进行观察分析与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为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课程的类型

    实验课程包括各专业培养计划中的所有独立设课实验、课内实验及上机实验(不含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教学的上机)。

    二、实验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实验教学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验教学的组织与实施。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的管理职责分别为:

    (一)教务处

    1、制定有关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审批课程大纲。

    2、组织对实验教学的开展情况及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3、组织对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的论证。

    (二)二级学院

    1、组织专业落实各学期实验教学任务,并于开学2周内将本学期实验安排表(附件1)报教务处。

    2、组织专业编写和审核实验课程大纲,落实或编写实验指导书。

    3、组织对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教学效果的评价(评价表见附件2)。

    4、组织教师开展实验教学改革。

    三、实验教学大纲

    (一)凡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各类实验,都应根据不同的教学要求,制定相应的实验课程大纲。大纲由二级学院组织专业制定,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二)学校原则上统一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与格式(附件34)。因学科特点,个别专业可有自行统一的实验教学大纲。课内实验的大纲含在课程大纲中。

    (三)为有效实施开放性实验教学,原则上要求所有实验课程在大纲中所列出的实验项目总学时必须多于课程规定的实验必修学时,并开设出保质保量的选做实验项目。

    四、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的要求

    (一)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项目的要求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知识的实验。

    (二)原则上所有实验课程必须含有一个设计性或综合性实验。

    (三)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须经专家认定。在专业完成课程实验大纲,选定或编写好实验指导书后,由教务处或委托二级学院组织专家对实验项目是否达到设计性或综合性实验的要求进行论证(论证意见表见附件5),认证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五、实验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一)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和实验课程大纲要求,结合实验室情况,安排落实实验项目及实验时间,报专业负责人审批(注:公共基础课程实验报开课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二)根据实验教学内容,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准备情况,并完成所指导实验的预做。

    (三)指导学生在实验前进行预习,实验过程中对学生出现的问题给予指导。应多采用启发式教学,引导学生自行解决问题。

    (四)及时认真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对实验完成情况进行讲评。除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的实验报告外,原则上批改后的实验报告返还给学生。

    (五)实验完成后负责填写实验教学卡片(附件6),填写完毕的实验教学卡片由实验室保存。

    (六)认真记录学生平时实验成绩,完成实验成绩的考核。

    (七)完成其它由二级学院要求的相关实验室管理工作。

    六、实验成绩的评定

    (一)课内实验及上机实验

    1、凡包含实验课的课程(含上机实验),该课程总成绩必须包含实验成绩。实验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为:实验学时在该课程总学时中比例小于10%时,实验成绩占10%的;实验学时大于10%的,实验成绩按实际比例计算。

    2、实验成绩中要求有平时成绩和实验总成绩。

    3、实验平时成绩指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预习情况、实验操作情况和实验报告完成情况对每个实验项目的评定成绩。

    4、课内实验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中的比例,确定是否进行实验考试。学时少的实验课程,总成绩可以根据平时成绩给定。

    (二)独立设课实验

    1、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

    2、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考试成绩构成。考核的方式及成绩构成的比例由专业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鼓励教师实施有利于学生能力培养的考核方式。

    (三)未完成实验时数达1/3、或实验报告缺交1/3、或实验成绩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不能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七、教学资料的归档

    (一)教学资料的归档由二级学院组织完成。

    (二)归档资料包括: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安排表、实验成绩单(含平时成绩登记表)、实验教学卡片、考试试卷(仅指安排考试的实验)、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实验报告、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教学效果评价表。

    八、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计量学院关于实验教学的若干规定》(量院〔200442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中国计量学院实验教学安排表.doc

       2.国计量学院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教学效果评价表.doc

       3.中国计量学院独立设课实验教学大纲的格式.doc

       4.中国计量学院课内实验教学大纲的格式.doc

       5.中国计量学院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专家论证表.doc

       6.中国计量学院实验教学卡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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