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党组〔2006〕2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保证新党员质量,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计量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发展党员工作中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考察教育和组织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责任,主要有考察责任、推荐责任、审查责任和审批责任等。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
发展党员工作中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总支、党支部和个人。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党总支不指派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对公示所反映问题不调查核实的,不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的,不审查党支部发展的程序是否规范即讨论审批的,不召开委员会讨论而由少数人碰头或个别征求意见后审批的,或有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所审批党员一律不予承认〔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并追究党总支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党支部对入党申请人不指定培养人联系,不对入党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查的,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而由个别人决定的,或召开党员大会而不表决的,以及有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所发展的预备党员一律不予承认,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入党介绍人要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全面衡量其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对条件比较成熟的,入党介绍人要向其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在支部大会讨论前,入党介绍人要指导被介绍人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在支部大会上,要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如果失察失误,让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吸收入党,或让不符合条件的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要追究介绍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受党组织指派,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对公示所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失误或调查失实的,要追究其责任。有关人员不遵守保密纪律,客观上为公示对象提供打击报复举报人条件,或不如实向党组织报告公示情况的,要追究其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和处理办法
对未严格按照《党章》和《细则》等文件要求发展党员,在程序、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组织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除党章和其他党内规章规定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给与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等。
五、责任追究的组织领导
对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调查、认定和组织处理,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
六、责任追究的处理期限
对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
七、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商纪委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