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6

中国计量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评办法

日期:2007-04-19     阅读:

  量院〔2005152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力度,激励和督促教师潜心钻研业务,全心投入教学,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提高教学质量、人才培养质量和我校的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所有承担课程课堂教学(含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考评时按课程归属由二级学院(部、中心)进行归口管理。

二、考评主体和方式

对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考评主体包括学生、校领导、校教学督导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二级学院(部、中心)领导和教学督导组以及同行等。考评方式包括学生评教、听课评价和教学规范评价三种。

(一)学生评教

学生评的主要内容是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考评主体是学生,学生评教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12周开始进行,详细内容见《中国计量学院关于学生评教工作的暂行规定》。

(二)听课评价

听课评价主体包括校领导、校教学督导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二级学院(部、中心)领导和教学督导组以及同行,听课方式为随机听课,教务处和二级学院(部、中心)协助做好听课准备工作。

学期初和期中教学质量检查期间,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听课由教务处组织安排,其它时间听课由本人自定。

校教学督导组听课由教务处协助组织,听课重点是本年内拟晋升职称的教师、前一学年学生考评很好或反映较差的教师,其它听课对象由教学督导组自定。

二级学院(部、中心)领导、教学督导组和同行听课由本单位统一安排,原则上要求听课面包括本单位全部教师。

对新上课教师的听课由校教学督导组、二级学院(部、中心)领导和教学督导组以及同行共同完成,但以二级学院(部、中心)领导和教学督导组以及同行听课为主。

为保证考评的客观性,对同一位被听课教师的听课人数少于2人时,评价结果不计入总分。

(三)教学规范评价

考评主体是二级学院(部、中心),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学院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详细内容见《中国计量学院教师教学规范评价办法》。

三、考评内容

(一)学生评教和听课评价内容

    详见《中国计量学院关于学生评教工作的暂行规定》和《中国计量学院关于听课制度的规定》。

(二)教学规范评价内容

详见《中国计量学院教师教学规范评价办法》。

四、考评办法

(一)各二级学院(部、中心)领导和教学督导组以及同行将对教师的听课评价结果于学期结束前1周内,教学规范评价结果于次学期第2周前报教务处教学管理办公室

(二)教务处在每学期结束时计算出教师的学生评教、听课评价结果。

(三)教务处按学年计算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分,每学年第一学期前3周内完成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评工作,并及时将结果反馈到各二级学院(部、中心)。

五、课堂教学质量分的计算

教师教学质量分计算原则上由三部分组成:学生评教分、听课评价分和教学规范评价分。其中,学生评教分的权重为0.5,听课评价分的权重为0.35,教学规范评价分的权重为0.15。具体计算公式为:

课堂教学质量分=0.5*学生评教+0.35*听课评价分+0.15*教学规范评价分。

如果缺少听课评价环节,则教师教学质量分计算由学生评教分和教学规范评价分二部分组成。其中学生考评分的权重为0.8,教学规范评价分的权重为0.2。具体计算公式为:

课堂教学质量分=0.8*学生评教+0.2*教学规范评价分。

以上各类评价分均为平均分。

六、课堂教学质量等级及质量系数的认定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四等;课堂教学质量系数分为:1.31.21.11.00.8五等。

(一)课堂教学质量分≥90为课堂教学质量优秀。

若在本单位排名5%以内,且课堂教学质量分由三部分构成,其教学质量系数为1.3;否则,教学质量系数为1.2

(二)90>课堂教学质量分≥80为课堂教学质量良好。

教学质量系数为1.1

(三)80>课堂教学质量分≥60为课堂教学质量一般。

教学质量系数为1.0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其课堂教学质量认定为不合格,教学质量系数为0.8

1、课堂教学质量分<60

2、授课班级由于对教师授课质量不满意或因授课教师有不文明语言或行为等,50%以上学生要求调换教师,并且经校教学督导组及相关管理部门调查确认其要求是合理的。

七、其它

(一)课堂教学质量考评等级为优秀的教师,可于次学年第一学期第5周以前向教务处提出“优秀”免检认证申请,经批准后,学校组织专家重点听课,若本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考评等级仍为优秀,则认定该教师可免于考评,以后学年的课堂教学质量均为优秀,其教学质量系数为1.3,直至学生评教分低于80分为止。

(二)教师对学校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布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复核申请。

(三)对课堂教学质量系数的运用由各二级学院(部、中心)自主决定。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系数评定的指导意见》(量党办〔2002172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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