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院党办〔2006〕27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浙江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实施办法》(浙委办〔2006〕51号)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是学校内部业务工作中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或涉及秘密级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部门。保密要害部位是集中存放、保管大量国家秘密载体的专用、独立、固定的场所。
第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是在日常工作中传递、使用、经管、接触和处理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四条 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开展”的保密工作方针,按照“分级确定”和“最小化”原则,确定国家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经报上级保密部门审批同意后确认。
第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责任到人”的原则,依据《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要求,制定并落实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必须具备完善、安全的保密防护设施。周边安装铁门、铁窗;室内安装防盗报警装置;配备密码文件柜存放国家秘密载体。
第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涉密计算机严禁与国际互联网、校园网相连接,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与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实行物理隔离,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磁介质采取严格管理。
第八条 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岗前保密审查和开展在岗人员保密教育培训工作。对不适宜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商人事处进行调整。
第九条 定期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责任人职责.doc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职责.doc
二〇〇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