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院〔2005〕111号
第一条 为了不断推进我校的教学管理改革,加快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进程,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我校教学管理的整体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优秀教学管理者的奖励对象是近年来在教学管理工作中,服务好、效能高的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条 优秀教学管理者,每两年评审一次,奖励人数控制在教学管理人员总数的10%-15%。
第四条 优秀教学管理者的评定原则为“个人申请、组织推荐、专家评议、好中选优”。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由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学委员会进行初审和推荐,最终由学校教学委员会组织审议。
第五条 优秀教学管理者评选标准
(一)热爱教育事业,敬业爱岗,管理育人,为人师表。
(二)有高度的责任心,服务意识强,服务态度好,工作效率高,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
(三)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为稳定和维持正常教学秩序做出突出贡献。
(四)积极参与教学管理改革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注:近两年内有校级以上(含)教改项目(排名前两位),或公开发表一篇以上(含)教改研究论文(第一作者)。
(五)工作中注重创新实践,并取得实效(注:此款对教务员不作要求)。
(六)近两学年所分管工作(部门)未出现教学管理事故,本单位教学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原则上应不低于基础分。
第六条 评选组织程序
(一)优秀教学管理者的评选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二)优秀教学管理者的评选工作与教师教学优秀奖同步进行。
(三)优秀教学管理者的申报者提出申请后,由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学委员会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排定推荐次序,将申报表和相关材料送达教务处。
(四)学校教学委员会进行评审。经评委评议并无记名投票,确定优秀教学管理者的建议名单。
(五)教务处负责将优秀教学管理者的建议名单在校园办公网进行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者名单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以弄虚作假等不道德行为骗取奖励者,一经查出,学校立即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