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5

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日期:2006-09-21     阅读:
量教务〔2005〕17号
 
    一、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校徽是学校发给学生的标志。学生证、校徽只限本人使用、佩戴。学生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或者擅自涂改。
    二、新生入学注册后,由二级学院从教务处领取学生证和校徽发给学生,并将其号码记录备案。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二级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三、学生进出校门应佩戴校徽,并随时携带学生证,以备门卫检查。
    四、学生遗失学生证、校徽,申请补发时,必须填写申请表,经班主任和二级学院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员统一到教务处办理补发手续。补发手续每学期一次,时间为6月和12月的第一周。学生证和校徽补发后,若重新找回原来的学生证和校徽,应交回教务处。
    五、学生按国家规定在回家探亲时可享受火车乘车优待。乘车区间(学校到父母家庭所在地)在入学时填入学生证,除父母工作单位或辖区派出所证明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迁居外,一律不得改动。
    六、对擅自更改乘车到达站,谎报学生证丢失,将学生证转借、赠送他人使用,假造学生证骗取购买半价火车票,一经查实,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七、学生应毕业或者退学、开除学籍等离校时,必须将学生证和校徽交回教务处注销。如有遗失,必须填写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量院教[2002]33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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