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院〔2005〕66号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努力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荣誉称号的种类
个人荣誉称号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三种。
二、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热爱社会主义,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本学期获学校颁发的优秀学生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勇于实践,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三)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四)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和帮助同学,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得到同学们好评;
(五)有良好的文明习惯,爱护公物,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整洁,在创建文明寝室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成绩良好以上(因生理缺陷,经批准上保健课者及当学期无达标要求者除外);
(七)综合测评量化中德的考评成绩在班级前10%以内;
(八)本学期无不及格课程。
三、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除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的1、3、4、5、6五条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习努力,学习成绩良好以上,本学期获学校颁发的优秀学生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学金;
(二)担任班委、团支委、楼层长以上干部,工作满一学期(含一学期)以上,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社会工作,工作任劳任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社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同学们的好评;
(三)综合测评量化中德的考评成绩在班级前15%以内;
(四)本学期无不及格课程。
四、单项荣誉称号获得者的评选条件
单项荣誉称号获得者分为学习进步荣誉称号获得者、体育积极分子、文艺积极分子、社会实践积极分子、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和课外科技活动积极分子六类,单项荣誉称号获得者除德的考评成绩应当在班级前70%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习进步荣誉称号获得者: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学习成绩进步幅度大,若第一学期出现不及格课程但第二学期所修课程全部及格且学习成绩排名明显提前者,可视同学习进步幅度大;
(二)体育积极分子:平时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体育课,无旷课现象,体育课成绩良好以上,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优秀;经常组织同学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并在体育比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三)文艺积极分子:积极带领全班同学开展文艺活动,积极参加校、二级学院举办的文艺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
(四)社会实践积极分子: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开展有目的的调查研究,提出见解,写好调查报告,在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在社会工作中作出成绩,承担社会工作满一学期的班委、团支委、楼层长及其以上的学生干部;
(六)课外科技活动积极分子:在学校及校级以上学生课外科技活动中,努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表现突出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五、评选和奖励办法
(一)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3%;
2、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3%;
3、各类单项积极分子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3%。
(二)评选期限
毕业班最后一学期不再组织个人荣誉称号的评选。
(三)奖励办法
1、对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的学生,学校授予个人荣誉证书。获奖学生本人须填写荣誉称号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2、同时获两种以上(含两种)荣誉称号的,其荣誉称号可以兼得。
六、组织工作
(一)评选工作在每学期初结合学期个人小结、学生综合测评量化成绩和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时进行。各二级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负责,并由学生处负责协调、督导。
(二)各二级学院由班主任负责主持班级评选工作,评选中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并征求任课教师等的意见,分别评出各项个人荣誉称号初选名单,然后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经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后的个人荣誉称号的名单,应当公示三天,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三)个人荣誉称号评定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代学校拟文,送学生处会签后,上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备案。
(四)在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校艺术团、校报记者团、校广播台等工作的学生干部中评选校优秀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在考核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被推荐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其它表现进行审核并公示三天。
(五)各二级学院、校团委在评选中应当严格依照评比标准,宁缺勿滥;所上报的各类荣誉称号评选名单中,若出现不符合条件者,则取消该名额并不得替补,同时对审定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若连续两学期出现不符合条件者,学校收回审定单位的审定权。
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个人荣誉称号的评选:
(一)本学期受到通报批评和各种纪律处分的;
(二)留校察看期未满的;
(三)本学期综合量化测评班级排名成绩在后30%。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原《中国计量学院学生个人荣誉称号评选条件及管理办法》(量院学 [2002]2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