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院〔2005〕63号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二、办理公费医疗手续
新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由校卫生所统一办理公费医疗“证历本”。
学生毕业、退学和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由教务处发通知,校卫生所收回公费医疗证历本。
三、公费医疗开支范围
(一)在指定医疗单位门诊和住院期间,属于公费范围内的药品、住院、手术及材料敷料、理疗、推拿、化验、X光透视和拍片、输血、注射、穿刺、针灸、拔牙、补牙等治疗检查费用。
(二)学生外出生产实习或者寒暑假期间,因急诊可以在就近医疗单位诊治,其医疗费用需凭急诊证明方可报销;无急诊证明者不予报销。
四、不属于公费医疗内开支的项目
(一)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住院陪人费(包括护工费)、押瓶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镶牙费、配眼镜费(包括验光)、救护车费、旅馆费、会议交通费等不予以报销。
(二)各种矫形、美容整形手术及生理缺陷治疗如斜眼、单眼皮、洁齿、雀斑、口吃、六指、狐臭、先天性歪颈、脊柱弯曲、兔唇、平底足、染发等费用不予以报销。
(三)配制矫形器具如假眼、叉肢、助听器、磁性带(片)、牙套、弱性绷带、各种牵引带、畸性鞋垫、拐杖、胃托、肾托、钢丝、背心、钢腰围、钢头颈、疝气带、阴囊托、留置导尿袋(器)、人工肛门袋、护膝以及其他固定矫形器具费不予以报销。
(四)游泳、学生入学、出国等体检费不予以报销。
(五)润肤油、痱子粉、风油精、乌梅、薄荷锭、玖瑰茄等代茶饮料、药物牙膏及环境卫生用消毒药品、防蚊剂等不予以报销。
(六)自购中西药品(包括草药)、敷料等,不论有无医生签字的外配处方,其费用一律不予以报销。
(七)由于打架斗殴、酗酒等原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本人承担。
(八)由于交通肇事、自杀等原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由肇事者和肇事单位及本人负责支付。
(九)凡住院的病员根据病情可以出院,经医疗和说服动员,仍拒不出院者,自院方开出书面通知的第三天起一切费用自理。
(十)慢性病患者,如不是急诊不能在外地检查。如擅自在外地检查其检查费一律不予以报销。
五、药品使用原则
(一)门诊治疗处方一般西药不超过三天量,中草药每次不超过七贴,慢性病不超过七天量,肝炎、肺结核、高血压最多不超过十四天量,超过部分不予报销,汤药和性质类似的中成药不要同时并用。
(二)在本市过节假日者患一般疾病时,一律回校或到东方医院就诊(急诊例外),否则医药费不予报销。
(三)学生到校外实习或者进行社会调查期间,一律在有关单位医务室就医。如有关单位无医务室,可在附近公立医院就医,回校后凭单据审批报销。
六、医药费报销规定
(一)学生一律凭“证历本”在本校卫生所或东方医院就诊,未经医生同意去其它医院就诊(急诊例外),其医疗费自理。如特殊情况需去外地就诊,必须经托管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后方可转院。
(二)学生放寒暑假回家休息期间患急病的,只能就近并固定在一个乡卫生院以上的医院就诊西医(中药不能报销),其医药费报销:寒假不超过10元,暑假不超过20元(学生实际医药费平均每月5元)。因急病住院,应当有医院病情证明。慢性病(指稳定者)不论中西药以及各种检查(如心电图、拍X片、造影等)、手术等费用一律自理。
(三)自购和属于规定的自费药品,不管有无医生签名的外配处方,费用均不予以报销;
(四)凡符合医药费报销者,报销时须具备就诊“证历本”,医药费发票(发票具有医疗单位收款专用章),如急诊需有“急诊”印章,方可报销。
(五)医药费报销期限:寒暑假药费限于在每月20—25日审核报销,过期不予办理;医药费隔年超过一个月不予办理。
(六)凡需做大型仪器检查治疗的,一次费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须由医院出具证明,经校卫生所负责人同意后(急诊及抢救危重病人例外)方可报销。
(七)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与自负比例:自2002年9月1日开始,学校与浙江省中医院(东方医院)签署了学生托管经营服务协议,学生自负比例为:
医药费: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个人自负30%,乙类药品个人自负50%,丙类药品和未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个人自理。
学生在东方医院就诊的相关费用处理办法见附件。
七、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问题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仍可享受公费医疗,但是必须事先到校卫生所办理手续,医药费报销最高限额为160元/年,保留一年学籍的学生不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二)因病休学回家的学生,可就近在一个医疗单位诊治,凭医院病情证明和单据,由校卫生所审核报销,如需转另一个医院应由医院书面证明方可转院(急诊例外),在家自行到处求医者所用药费不予报销。
(三)取得学籍的学生从批准休学日起一年内可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如到期不返校复查又无特殊情况证明,超过该学期、学年的一切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予以报销。
八、本办法由后勤服务公司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原《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量院后〔2003〕11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在东方医院就诊相关费用处理的说明
一、学生住院费用
学生的住院费用全部由学生本人先行垫付。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可以向东方医院提出借款(住院费的70%)。借款程序:①学生本人书面提出借款申请,一式二份,一份交东方医院,一份交学生处;②本人承诺出院后一个月内还清欠款;③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学院认可并签署意见,校学生处盖章,东方医院同意后借款。
(一)不参加保险学生的费用处理:
1、原则上不能向东方医院借住院款;
2、住院费直接由本人自付30%。
(二)参加学平险学生的费用处理:
02级及其以下年级学生凭100%的住院清单,向保险公司理赔。理赔后,凭住院费用清单和理赔清单复印件,经东方医院 * * * 签字同意后,由东方医院报销扣除保险公司理赔后费用的70%住院费用;有借款的同时结清借款。
二、学生意外伤害门诊费用
(一)参加学平险的学生因意外伤害去东方医院门诊,学生原使用的病历不变,但由学生本人申明后,东方医院出具自费处方,先按自费处理。
(二)学生向保险公司理赔后,凭门诊费用清单和理赔清单复印件,经东方医院* * * 签字同意后,由东方医院报销保险公司理赔后的70%的门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