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2005

中国计量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6-10-23     阅读:

量院〔20051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及其他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规范收费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全校的收费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校计财处。

    第三条 校计财处负责对全校事业性收费所使用的各类票据进行统一管理,监审室负责对全校收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公示制度,提高教育收费政策透明度。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应随着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及时更换或刷新有关内容。要保证公示的教育收费政策合法有效,严禁将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过公示“合法化”。

 

第二章  收费报批程序

    第六条 校内各种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根据省财政厅和物价局批准的规定执行。如省财政厅和物价局无明文规定的,须先报省财政厅和物价局审批。

    第七条 省财政厅和物价局未批准,但又必须收费的项目,由学院、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校规范收费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实施暂行收费。同时继续向省财政厅和物价局申报。凡已经省财政厅和物价局或学校批准的校内相同类别收费项目,在实施前,须书面报校规范收费领导小组确认备案后,再实施收费。

    第八条 坚决制止和纠正未经省财政厅和物价局及学校批准的自立项目收费。

 

第三章  收据使用

    第九条 规范收费统一票据,凡经省财政厅及物价局报批同意的各项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仅限省财政厅和物价局允许收费的项目,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擅自立项,不得提高和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条 对省财政厅及物价局未批准,但又是面对学生的必须收取的教育服务成本的收费,各部门应使用《中国计量学院校内结帐单》。由学生向后勤服务公司购买《中国计量学院校内结帐单》,学生凭结帐单到相关部门使用,部门凭着收取的校内结帐单到计财处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不得使用私自印制或自购的收据及已停止使用的废旧收据,不得使用白条,或不开收据直接向服务对象收取现金。一经发现,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类收费票据由校计财处指定专人管理,有关票据(含缴款书)申领、结报和核销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凡是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校内各部门需使用收费票据的,可到校计财处领取,收费票据领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如有遗失、被窃等情况,应查清编号并及时报校计财处或上级主管部门。用完的收费票据存根或停止使用的空白收费票据,不得自行销毁。因丢失、损毁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由领用人和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收费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时,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全部联次内容一致,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填写错误的收费票据,应在票据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作废票据必须全联保留,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各部门的收费收入应在收费当天交存学校银行帐户,并将取得的交款单和收据记帐联交校计财处入帐,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收费收入按校内有关经济分配政策执行。同时将收据本及时交回计财处,如要继续使用要征得校计财处同意。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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